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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省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通知

时间:2012-06-27  来源:财务处   阅读: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省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通知

豫财支付〔2011〕3号

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强化资金支付审核与监督,结合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运行实际情况,确定进一步扩大省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明确划分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进一步提高财政直接支付比例。规范工资和津补贴发放,加强对工程支出、政府采购资金支出以及其他较大金额专项支出的审核,强化监督。

二、财政直接支付范围

(一)行政机关、事业(全供)单位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绩效工资等工资福利支出;

(二)行政机关、事业(全供)单位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奖学金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三)年度财政投资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工程支出;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且单件(批)购买总额超过10万元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五)债务还本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

(六)能确定支付对象、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三、实施办法

(一)行政机关、事业(全供)单位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以及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支出

1、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由省财政厅通过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具体操作按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2、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单位(全供)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以及离休费、退休费等,实行“单位委托银行代发,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选定工资代发银行并为个人开设工资账户,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要求。在办理资金支付时,预算单位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通过省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国库支付局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付到代理银行代发工资账户(银行内部结算账户),代理银行于收到款项的当天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

上述预算单位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以及离休费、退休费等支出,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第一个月,应将当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及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数据汇总表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同时报送上年12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后月份,一般情况下只需报送当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工资变动汇总表。

各预算单位原定发放工资时间不变,有关单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上报工资发放数据及相关资料,并及时在网上提交资金支付申请。

上述预算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应由单位负担部分,暂由预算单位以授权支付方式支付。

(二)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实行“学校委托银行代发,财政直接支付”。学校选择代发银行并为学生办理银行卡,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要求。在办理资金支付时,预算单位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将发放文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发放清单报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国库支付局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付到代理银行助学金、奖学金代发账户(银行内部结算账户),代理银行于收到款项的当天将资金分解到学生个人银行卡。

高等院校已办理“校园一卡通”、中等职业学校已办理“学生资助卡”的,可继续使用原来的银行卡。

(三)年度财政投资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工程支出,由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银行账户,属于设备采购的,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银行账户。在办理资金支付时,预算单位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将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单、验收清单、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国库支付局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银行账户。

工程项目支出,预算单位不得转入“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对列入工程项目的管理费支出以及征地补偿费等无法转账支付的资金,可实行授权支付。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且单件(批)购买总额超过10万元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由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账户。在办理资金支付时,预算单位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将供货合同、验收清单、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国库支付局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账户。

(五)债务还本付息支出,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银行贷款合同,报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国库支付局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该单位银行贷款账户。

(六)能确定支付对象、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由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上列(三)、(四)、(六)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在申请资金支付前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实施时间和步骤

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于将工资福利支出和助学金、奖学金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涉及预算单位较多,工作量大,为保证积极稳妥,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分期分批陆续开始实施。时间安排: 2011年底前,地方税务局、工商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个垂直管理系统的市级预算单位;2012年3月底前,地方税务局、工商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个垂直管理系统县、区各预算单位20126月底前,各类学校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其他预算单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是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省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顺利实施。通过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范围,逐步将省级财政直接支付比例提高到70%以上。

(一)预算单位应按照规定认真填报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业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报送、支付业务办理情况将列入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考核内容。凡属直接支付范围的项目未列入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上报的,省财政厅将予以退回或直接修改支付方式。对多次提醒纠正后仍不按规定填报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的予以通报批评。预算单位要确保资金支付数据的真实、准确,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省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业务培训和指导,认真审核所属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监督所属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规范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三)省财政厅各有关业务处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2011〕66号)要求,加强对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的审核与监督,凡属直接支付范围的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

(四)省财政厅信息化管理办公室配合做好省级预算执行系统维护工作,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为预算单位、财政厅内部有关业务处室设置相应操作功能和权限,保证用款计划审核、支付方式确定与修改操作顺畅。

(五)代理银行应按照与省财政厅以及预算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准确、及时、安全、高效地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及时、完整地传递有关票据。省财政厅将按照《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对代理银行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