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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6

时间:2017-06-12  来源:财务处   阅读:

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社科〔2016〕9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人文
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16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6年11月29日

河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增强科研活力,更好推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即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研究经费。
第三条 凡以河南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项目任务书、科研合同和预算批复约定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学校社科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分别承担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家,并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
(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及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次)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
(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及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次)

(六)劳务费:主要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的劳务费用,开支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因项目研究需要聘用其他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需签订劳务合同并参照焦作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其他支出一般包括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其中办公用品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总额的10%。
第七条 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设立单独账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直接费用不能用于协作费、通讯费、招待费、市内住宿费和交通费等支出。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一)间接费用由学校设置单独账户统一管理使用。
(二)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间接费用的主要用途包括:
1. 间接成本费主要指用于补偿学校、学院或相关平台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费用。项目立项后,学校按照间接费用总额的10%提取作为暂存,待项目结项后核算。核算剩余部分转为科研绩效支出由项目组支配。
2. 管理费:学校提取的管理费用,提取比例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校内基金不提管理费。
3. 科研绩效支出:为激发项目组科研人员研究积极性而支出的奖励性绩效经费。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提交社科处和财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 确需外拨经费的项目,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经费直接费用支出预算,由项目组和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合同,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社科处和财务处核准。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需按照间接成本费、管理费和科研绩效支出三个科目单独预算,间接成本费需列支预计支出明细,科研绩效支出需列出人员明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分别报社科处和财务处核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分别报社科处和财务处核准。需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费额度在10000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剂预算。10000元及以上项目原则上至多能调剂一次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八条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支出办法:
(一) 间接成本费在项目结项后由项目组和相关单位共同提交拨付申请,报社科处和财务处核准后一次性调拨。
(二)管理费在项目立项时由学校统一一次性提取。
(三)科研绩效支出应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科研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科研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1.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中所列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拟定科研绩效支出计划,经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由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分别报送社科处和财务处核准后发放。
2. 需开展中期检查的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可支取科研绩效支出预算总额的60%,结项后支取剩余的40%。不需开展中期检查的项目,在结项后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由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收回或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到期未能结项或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经费,由学校收回,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应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项目经费外拨管理。项目经费外拨时,应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付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票据。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社科处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学校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