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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8-09-07  来源:财务处   阅读: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18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8年8月8日


河南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校字〔2016〕15号)和《河南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校发规〔2018〕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校统筹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学科专项建设经费。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坚持“集体决策、提前规划、科学配置、专款专用、绩效考核、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由学校统筹预算和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学院、学科三级联动。实行依托学院领导下的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的年度总体预算编制、经费使用监管及学科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财务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落实学校批复的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保障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五条 依托学院是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组织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负责审查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的日常使用。

第六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是本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重点学科带头人要围绕本学科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依规、合理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重点学科应结合建设目标、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任务,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于每年7月份明确下一年度项目,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实事求是。

第八条 重点学科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使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一经核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九条 各重点学科要制定以服务国家、行业、区域重大需求为导向的高水平成果绩效贡献支持办法。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建设、高水平人才(团队)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学术交流、学位点建设与人才培养、重点学科日常运行等。

1. 基础条件建设。主要用于支撑重点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学术软件、数据库、图书资料购置,自制专用仪器设备,设备运行维护、租赁共享、升级改造,实验室改造、房屋租赁、水电费、暖气费等。

2. 高水平人才(团队)引进和培育。主要用于引进和培育的重点学科领军人才、高水平学术带头人的薪酬、科研启动金、住房补贴、安家费,重点学科学术骨干进修培训、能力提升等。

3. 高水平科学研究。主要用于重点学科或科研平台(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开放课题、科研课题资助,科技成果转化、高水平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4. 高层次学术交流。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重要国际国内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开展学科建设和重要课题论证、评估、交流的专家咨询费等。

5. 学位点建设与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学位点的日常运行保障、研究生课程师资培训交流、学位点评估、研究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奖励、研究生国际交流等。

6. 重点学科日常运行。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日常运行保障、学科带头人和学科秘书的岗位补贴等。

第四章 经费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在学校财务处建立专门账号,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依托学院组织重点学科全体成员根据学科建设目标、学科分配经费额度和实际建设需要,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明细,经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和学院领导签字并提交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结果由发规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的使用须符合《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修订)》(校财〔2018〕4号)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经费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及支出进度须通过依托学院信息公开平台面向全体学科成员发布,并保持每季度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不得用于招待费、交通工具购置、罚款、还贷、捐赠赞助、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以及与重点学科建设工程无关的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需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资源共享。列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完毕,确因客观原因未执行完毕的,可结转下一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核定下年度经费预算的主要参考因素之一。

第十八条 监察处、审计处对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出现采用虚假经济事项套取、挪用、挤占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将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拨款、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重点学科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