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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财务审批制度

时间:2013-05-09  来源:财务处   阅读: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经济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预算原则。经批准后的预算,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学校各责任主体具有同等约束力,不得随意追加或调剂。

2.项目负责制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各级项目负责人对本级项目负责,对下级项目有管理权和监督权。

3.审批“一支笔”原则。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机关处室经费的审批

1.机关处室经费包括各机关处室的行政经费、小车费及所管理的专项经费等。

2.各机关处室负责人即为机关处室经费一级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的专项经费可根据业务需要在预算范围内对项目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3.各级经费报销需由相应级别项目负责人在学校或上一级项目负责人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内审核批准。项目负责人长期外出时,可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他负责人对经费报销进行审批,授权委托书需经主管校领导或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回校恢复履行审批职责时,应出具撤销授权通知书,撤销授权通知书需经主管校领导或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三、学院经费的审批

1.学院经费包括学院行政办公经费、学生经费、教学经费、后勤保障经费、人员经费、人才引进专项经费、内涵建设专项经费、创收经费等。

2.各学院院长即为一级项目负责人。一级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分工和业务需要对项目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3.各级经费报销需由相应级别项目负责人在学校或上一级项目负责人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内审核批准。学院变更项目负责人时,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学院项目负责人长期外出时,可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他负责人对经费报销进行审批,授权委托书需经院长或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回校恢复履行审批职责时,应出具撤销授权通知书,撤销授权通知书需经院长或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四、科研经费的审批

1.科研经费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学校从行政事业费中配套的科研经费和校内各类科研基金等。

2.科研经费负责人即为一级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对项目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3.各级经费报销需由相应级别项目负责人在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规定或上一级项目负责人批准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内审核批准。项目负责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他负责人对经费报销进行审批,授权委托书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项目负责人恢复履行审批职责时,应出具撤销授权通知书,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五、项目负责人的责与权

1.一级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分级授权管理,审核批准下级项目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控制指标。

2.项目负责人可实时对下级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查看和监管,也可根据需要对下级项目经费进行调整或收回。

3.项目负责人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对于大额发票(金额≥5000元),项目负责人应查询发票真伪,打印发票查询单,并在上面签字。

4.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预算经费支出范围及审批权限对报批业务进行审核,同意报销的,应在报销审批表中相应位置明确签署审批意见、经费支出项目名称及编码。对于报销票据不合格、报销审批单填写不规范的,项目负责人应拒签。

5.实行经费审批回避制度。各级项目负责人本人参与的报销事项,经费报销时一般应由上级项目负责人审批,没有上级项目负责人的,可由所在单位内主管领导审批。各单位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报销需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六、经费审批的其他相关规定

1.关于现金支付的规定

根据国家关于现金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现金使用作如下规定:

(1)工资、津贴、各种酬金、各种劳保福利、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付现金(现金支付包括:直接领取现金、开具现金支票到银行领取现金、通过支付渠道直接发至个人银行账户)。超过现金使用范围及结算起点的,不允许支付现金。

(2)凡是对个人发放的酬金、奖金,学生的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包干实习经费等支出采用实名制,由领款人、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按规定纳税后直接发至个人银行账户。

2.关于教职工借款的规定

教职工可根据业务需要事先到财务处办理借款业务。

教职工省内出差借款每人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省外出差借款每人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

教职工购买材料、物品、仪器设备等不允许借现金。需预付款项的,可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财务处对于市内采购业务,可办理转账支票支付;对于本市以外地区的采购业务,可通过银行以电汇、汇票等方式支付。

业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对于逾期不报账的,不能再办理借款业务,且暂停项目报账。

(1)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在10天内办理报账手续。

(2)采购材料及物品者,从购物发票开出或收到之日起10日内办完验收报账手续。

(3)购置仪器、设备者,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办理报账手续。

3.关于报销票据的规定

(1)到企业、商店办理经济业务时,不论金额大小,都要索取套印税务章的正规发票(发票内容需填写完整。定额发票需附清单,清单应盖有发票或财务专用章)。

(2)到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时,要索取印有省级财政部门套印章的行政事业性基金收费专用收据。

(3)发票和收据必须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发票金额超过10000元的(含10000元),应附合同或相关文件。

4.关于财务处工作人员的审核职责

财务处工作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要认真审核报销内容和票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报销手续和审批程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经费来源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对于报销内容和票据不合理、不真实或没有相应经费来源渠道的支出,财务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不规范的,财务处工作人员应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七、基本建设经费的审批

基本建设经费的审批按《河南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八、校办产业、万方科技学院、非独立法人但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自己的财务审批制度,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九、其它

1.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理工大学财务审批制度》(校财〔2008〕16号)同时废止。

2.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文件与本制度不同之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