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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试点院(系)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1-08-28  来源:财务处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试点院(系)财务管理,加快推进我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颁布实施的《河南理工大学院(系)经费核拨及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确定的财务改革试点院(系)。
                                第二章 财务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和“院(系)为主体,权责明晰,一级核算,两级管理”的财务运行新机制。
试点院(系)收入预算包括核拨到院(系)管理和使用的各项经费。
    第四条 试点院(系)要根据学校的财务制度和预算,编制本单位财务预算。财务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将全部收入纳入统一预算管理,当年实现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预算支出调整计划后使用。
    第五条 试点学院(系)院长(主任)是本单位财务预、决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副主任)根据分工授权具体负责财务预算的执行。
财务处负责院(系)财务预算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试点院(系)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1、根据学校核拨经费规模,按照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任务,院长主持、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副主任)具体负责编制财务预算草案;
    2、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财务预算草案;
    3、经财务处审核,报校领导审定财务预算方案。
    注:财务预算的调整程序与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相同。
    第七条 试点院(系)要严格执行经校领导审定的财务预算方案,在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支出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八条 试点院(系)要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并提交决算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决算应按程序进行批复,批复程序与预算编制程序相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依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创收。创收资金按比例结算后分别纳入两级收支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院(系)应上缴的收入,保证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结算。严禁将应上缴的资金截留,坐收坐支;严禁设立“小金库”,设立帐外帐。
    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费统一由财务处负责。各单位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统一核定,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各单位收费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学校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规定》进行处罚。如因使用不合规定票据收费受到校内外有关部门处罚的,罚款由责任人自负,不得报销。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院(系)各项支出,均纳入支出预算,由财务处统一核算。超出单位年初预算增收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应按财务预算编制程序纳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后使用。
    第十四条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支出预算执行,各试点院(系)在安排工作时,凡涉及经费支出的,只能按预算安排。学校各部门出台新文件政策中涉及有增加经费支出项目的,应向财务处通报,各试点单位可以按规定调整或增加相应预算。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审批人只能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审批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经费审批的授权:试点院(系)应明确一位副院长(副主任)主管财务和经费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审批人变更,须经同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上级领导同意,财务处备案。审批人外出,须由其他人临时代理审批职责的,应由单位出具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审批人回校恢复履行审批职责时,应先行通知财务处,并收回代理权。
    第十七条 各试点院(系)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预算指标内经费审批权限及审批办法,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财务制度执行的责任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学校对院(系)实行经济责任追究制,即“谁主管,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经手,谁负责”,“一级管一级”,严格落实经济责任制。
    第十九条 审计、财务管理部门依据《审计法》、《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财务监督权。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出现的各种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上级报告。纪检部门对出现的各种违纪事件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对于私设“小金库”、各种票据弄虚作假行为和因各种违反制度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给予从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制度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