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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08-28  来源:财务处   阅读:

 

 

 

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财〔2009〕8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河南理工大学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事业性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法、合理、合规,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物价局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的各类事业性收费。学校事业性收费是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各种费用。
各单位要严格区分经营收支和事业费收支,不得将事业性收入作为经营收入,也不得将经营支出作为事业费支出。
    第三条 学校成立收费领导小组,对学校事业性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制定学校收费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审核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章 收费机构和收费人员
    第四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归口学校财务处管理。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
    第六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机构是学校财务处,收费主体为财会人员。校属各单位因收费需要可以设立兼职收费员,须报财务处审核同意方能参与收费。兼职收费员的变更必须征得财务处同意。会计人员和兼职收费员负责本单位(部门)的票据管理,包括领用、填开、保管和缴销等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票据。
                第三章 收费许可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制度。
    1.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2.属于学校内部的收费,要执行申报制度。
    3.校属各单位受外单位、团体委托进行事业性收费,须将委托书或有关文件报财务处备案后方能收取,并且须采用委托单位的合法收据。
    第八条 校内各项事业性收费申报程序:
    第一,收费单位在收费1个月前,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表),报送收费领导小组;
    第二,收费领导小组审核申报项目的政策依据,进行成本测算,拟定收费标准,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重大收费事项须经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三,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收费项目,属于上级部门管理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九条 未经审批,私自办班或开展有偿服务,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并视情节按“乱收费”或“小金库”处理。
              第四章 学生收费管理
    第十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费,学生应及时足额交清,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各类学生主管部门在新生入学前应将新生录取名单送交财务处。入学后学生的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如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留级等。
    第十二条 凡属学生交费应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因工作需要财务处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代管某一些项目的收费,代收单位应在财务处领取统一票据,收入应在5日之内上交财务处。
    第十三条 学生如有学籍变动,按下列办法执行;专升本、成人插班生按同类新生标准收取;跟读生跟读期间按所在年级和专业收取,取得学籍后按当年同类新生标准收取;休学和留级学生按复学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按所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因故退学者,在入学后1个月内退学费的90%,3个月内退学费的50%,第一个学期内退学费的30%,超过此期限的不再退费。退费时间以到财务处办理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学生交费应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期间内一次交清,对未交清费用者,不能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单位要严把学生毕业关。财务处要为交清学费的学生在《离校通知书》上加盖财务处公章;及时给学生管理部门提交毕业生欠费名单,以利于加强学费催交工作。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学费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院(系)领导审核,学生处复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执行。
                 第五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收费票据的种类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我校可使用的收费票据有以下4种:
    1.《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款收据》,用于学校对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及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2.《非营业性专用收款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间内部资金往来;
    3.《河南省焦作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用于对外经营服务的业务;
    4.《河南理工大学收据》,用于学校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业务。
根据收费票据使用种类不同,各使用单位应严格区分类别,不得串类使用。
    第十九条 收费票据的领用
各单位收费时必须使用从财务处领取的票据,严禁使用白条、非指定收据,严禁真票假开、转借、转让、代开票据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各单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由领用经办人签字。
收费票据领用原则上采取“交旧领新”方式,即缴销原领用票据,再领新票据。对于某些特殊的收费项目,经财务处同意可采取“验旧领新”方式,即检查以前已领用、尚未缴销的票据使用情况,容许在尚未缴销全部票据的情况下,再补领一部分新票据。
    第二十条 收费票据的开具
收费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发票收据要统一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或使用单位财务印鉴。必须在业务发生后开具发票收据,未发生的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填写错误的收费票据,应在票据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收费票据的保管
使用票据的单位应加强对发票收据的管理,对领用的发票收据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毁损和丢失。对使用过的发票收据的存根进行核验自查,按规定及时交回学校财务处。
    各领用单位要妥善保管收费票据,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查清编号及时报财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用完的收费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不得自行销毁。因丢失、损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由领用人和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收费票据的注销
    1.各单位应及时将整本用完的票据存根交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2.各单位应及时将虽未用完,但不需再用的票据和票据存根交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3.各单位应及时将按规定作废的票据交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4.注销要求:各单位应将票据使用单位、收费项目及收费金额合计数目用大写金额填写在票据本背面,注明票据使用起讫日期及编号,由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合格后,方予注销。
    第二十三条 凡在财务处开具涉税发票的各类创收活动,均由财务处扣税代缴。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发票收据复核、查验制度。
财务处安排专人负责核验发票、收据,对发票、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复核查验内容包括:发票、收据使用是否正确、规范;每本票面总额是否与单位统计数相符;单位所收资金与上交学校财务的资金是否相等。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严格票据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取得的事业性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财务处负责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核算。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收费管理和申请使用的收费票据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
    1.未经过学校批准,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2.利用职权或垄断地位,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
    3.违反规定,以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4.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收费许可证的;
    5.不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6.收费时不开收据或不使用规定票据的;
    7.不按规定上交收费资金,隐瞒、截留、转移、坐支、挪用、私分收费资金的;
    8.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9.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或予以没收;视情节轻重,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应按各自工作职责将收费监督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各收费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实行独立核算,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和经营实体,按国家有关经营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7日颁布实施的《焦作工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焦工财字〔1999〕第14号)和《焦作工学院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焦工财字〔1999〕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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