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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11-08-28  来源:财务处   阅读:

 

中国共产党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通知)

 

校党文〔2008〕104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党委、党总支,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河  南  理  工  大  学

2008年12月24日

 

 

河南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各级经济责任人在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是学校财经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校内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国资等部门,有权对各级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是指负责组织、参与学校财经活动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的基本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切实落实学校的各项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执行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自觉接受校内外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国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经济责任的范围、内容

 

第五条  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具有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定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各项财经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将财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重要财经制度等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三)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不断增强学校的综合财力。

(四)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方案、基本建设计划及贷款计划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将重大预、决算事项、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等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五)审定校内的经济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合作协议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将重大经济决策、经济合同和合作协议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审定学校财会机构的设置方案,支持校内各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继续教育;提名财务处负责人,并根据校党委会决定进行聘任。

第六条  主管财务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协助校长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学校各项财经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提出方案并负责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协助校长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四)组织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审核基建投资计划、专项资金计划和重大开支计划;加强预算控制,严格审批程序;监督学校各单位和部门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参与分析、讨论和审议校内的经济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合作协议等。

(六)督促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保证学校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种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七)负责监督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财经制度,有权制止或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或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监督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分管校领导的经济责任

(一)分管校领导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经济活动负有领导责任。各分管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单位和部门财经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向校长负责。

(二)参与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重大经济决策方案等。

(三)协助校长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四)审批分管范围的预算经费,并对其经费收支平衡负责。落实分管单位和部门对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长汇报并敦促改进。

(五)对分管范围的重大投资、重大项目支出等,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如政府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等)。负责分管单位和部门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对分管范围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七)负责组织所分管单位和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财经制度。严禁其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部门私设“小金库”,对发现违规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限期整改。

第八条  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

(一)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主持财务处的全面工作。

(二)组织起草学校各项财经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三)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决算草案,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四)负责学校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财务支持。

(五)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含对外投资、合作、借贷、经济合同等)的立项、调查论证,完善有关财务审查手续,并考核其经济效益。

(六)严格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强化预算管理,开源节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合理调度资金,确保资金管理合规和安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负责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与报批,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配合校内和上级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八)负责提出学校二级单位财会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意见;会同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拟定二级单位财务机构设置及其财务主管人员任免方案;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全校会计人员的管理。加强会计队伍建设,组织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对认真执行法规、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推荐表彰。

第九条  各院(系)、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在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和财务处处长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和管理本单位、本部门的财经工作,对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活动负责。

(二)对学校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开支,对本单位、本部门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制度,负责在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不截留、私分学校收入;坚决禁止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账外账和私自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组织编制本学院(系)财务预、决算,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校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经济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规定,对所签订的经济业务合同承担相关责任。

(六)根据学校财经制度,建立健全本学院(系)财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七)组织管理本单位、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并保证其安全完整。

(八)本单位、本部门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集体决策,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组织落实项目经费,保证项目按时完成。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发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  基层财会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在财务处处长领导下,承担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初稿。年度财务预算经学校研究确定后,及时将经费指标下达到各单位和部门。加强预算控制,严格履行经费审批程序。

(三)审查汇总财务报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初稿,经领导审定后及时上报。

(四)认真核对各项拨款,及时催收应收款项,积极完成预算任务。

(五)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及时清理债权债务,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严格管理货币资金,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妥善保管好各种印鉴。

(七)调研有关重要财经问题,起草相关财经制度初稿,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工作。

(八)做好收费管理工作,并管理好各种票据。

(九)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

(十)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第三章  责任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学校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国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将各级经济责任人经济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其财经工作的实绩纳入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应如实报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经济事故时,责任人应将经济事故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向上一级领导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领导干部能较好履行经济职责的,应给予表彰。成绩突出的,学校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事故,使学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二级核算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办法。校内各单位可根据其具体管理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责任制  实施办法  通知

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