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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基地)运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时间:2012-05-23  来源:财务处   阅读:


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办〔2011〕35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基地)运行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相关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基地)运行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河南理工大学省(部)级

重点实验室(基地)运行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基地)运行经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河南理工大学国家和省(部)重点实验室(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据重点实验室(基地)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财力为重点实验室(基地)提供建设期内的年度运行经费。各重点实验室(基地)每年1月15日前向发展规划处提交实验室(基地)上年度运行经费的年度决算书和本年度建设计划、运行经费的年度预算书。运行经费预算经审查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三条 运行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确保经费投入的合理性与使用效益,运行经费在学校财务处建立专门账号,学校发展规划处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重点实验室(基地)运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基地)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运行经费管理,包括拟定年度经费预算、审批经费开支、经费决算等。

第五条 运行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基地)直接使用的、与重点实验室(基地)建设任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行费、对外开放和基本科研费、仪器设备更新改造费。

1、日常运行费:指维持重点实验室(基地)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必需的办公印刷费、实验室装修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学术委员会会议活动费、验收评估费等。

2、对外开放和基本科研费:指重点实验室(基地)支付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以及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性研究(包含探索自主选题研究)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和自主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3、仪器设备更新改造费:指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费用;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日常维修费等。

第六条 办公印刷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基地)用于办公用品、资料印刷等发生的公共办公经费开支。

水电气燃料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基地)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水电气燃料费须直接支付给水电气燃料供应单位。

物业管理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基地)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图书资料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基地)购置相关图书、文献资料等方面的开支。

材料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基地)在日常运行和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重点实验室(基地)课题组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和重点实验室(基地)日常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重点实验室(基地)运行管理中和课题组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组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基地)建设、课题组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含名誉主任、首席专家酬金)、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与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支付。

日常维修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基地)为完善科学研究环境条件,对房屋及小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支出。

高级访问学者经费是指访问期间的实验材料费、资料费、住宿费、往返的国际(或国内)旅费、市内交通费及生活津贴。

运行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实验室内部固定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七条 运行经费的使用与经费审批程序须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第八条 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术委员会监督检查外,每年须向实验室(基地)成员公开,并向发展规划处、学校主管领导书面汇报、备案。学校将定期对重点实验室(基地)运行经费进行审计并公布其明细开支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办法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的、或不按预算使用运行经费的重点实验室(基地)将被暂停下年的拨款。

第九条 各重点实验室(基地)的运行经费需按年度使用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未完成计划,剩余部分经费经批准后,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重点实验室(基地)建设期内获运行经费支持,建设期结束时原则上应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合格验收。对验收合格后的重点实验室(基地)根据其后续建设任务和运行情况,学校结合财力每年会给予一定的资助,对延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基地)学校除不再提供运行经费支持外,并从有关依托学院经费中追回有关经费同时给予责任人一定的处罚。

第十条 使用运行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运行经费形成的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其它各类和各级科研平台(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运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此办法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由发展规划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重点实验室  运行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