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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1-07-08  来源:财务处   阅读:

公开事项名称: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收费〔2015〕557号主办单位:

索引号:10010-0100-2015-00424制发日期:2015年10月10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5〕557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有关意见,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河南省内的高等学校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2014年秋季学期新入学研究生入学第一年仍执行原收费政策,2015年秋季学期入学的执行新收费政策。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收取,上述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全日制专业学位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招收的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可根据学校培养成本等由学校自主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规范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高等学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高等学校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有关规定,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研究生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完善研究生教育收费配套政策措施。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贷、助、补、减”政策体系及配套措施,加大奖助经费投入力度,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津贴资助力度,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四、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收费政策宣传力度。研究生收费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高等院校及有关收费单位应大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学生明明白白缴费,确保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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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厅    教   育   厅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