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服务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豫办〔2017〕7号)、《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豫财科〔2017〕18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动科研经费管理 改革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提升科技经费信息化服务水平,现就省 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技术支撑,推动科研项目经费过程管理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与调整、财务验收等过程管理,是贯彻落实绩效支出发放、结余资金留用等政策的基础。省财政将建立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包括省级研发专项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其他省级科研项目参照执行)全链条预算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进“制度+技术”机制建设,切实加强科研项目基础管理工作。
(一) 完善年度报备制度。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支付。省财政支持额度10万元 (含)以上的省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2018 年为6月10日)前审核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通过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 “云平台”,网址App.hnkjt.gov.cn;单位承担项目较多的,可批量导入)报备。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未实施、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将项目负责人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范围。
(二) 加强项目决算验收。省级科研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通过云平台上报项目验收报告资金决算报告,财政补助资金在100万以上(含100万)的项目,同时上报财务审计报告。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报送资金决算报告的项目承担人,3年内取消申请新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资格。
(三) 规范结佘资金留用。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 且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后次年起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由省财政收回。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含中止实施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收回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四) 明确预算调剂程序。在预算经费文件下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预算总额需要调整变化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行文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同意后发文批准并进行预算调剂。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和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以及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期调整,应依托云平台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批准。其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依托云平台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
(五) 加强管理信息共享。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无经费管理信息平台的,应依托省财政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云平台开展预算调整、经费过程管理等事项;内部已建设经费管理平台,能够满足省级科研经费管理要求的,省级科研经费管理可依托单位平台实施,并按要求做好与云平台数据导入工作。
二、切实履行法人责任,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是省级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政策,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一)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 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豫财科〔2017〕61 号)要求,尽快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制度文件及时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预算调整事项报送后,审批单位原则上应在一月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 推动绩效支出政策落实。省级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出台单位内部制度文件、任务目标完成(或阶段目标完成。应按要求通过验收或经单位专家咨询委员会验收通过)、资金使用和研究成果内部公示的基础上,单位可以用于发放该支出。
(三) 开展政策落实督导检查。2018年,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 办〔2017〕7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检查,重点督查内部制度修订完善、政策宣传培训、科研经费过程管理等情况。对于政策落实较差、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通报、结余资金不再留用、降低间接费用比例、阶段性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方式处理(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三、其他具体要求
(一)推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信用评价。认真落实《河南省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豫财监 〔2014〕243号)有关要求,探索建立省级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评价和信用评价制度。项目经费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期结项、未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未按程序预算调整等不符合《河南省省级科 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184号)管理规定的,云平台将自动记录并给予提醒警示;对于经费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多次警示不予改正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纳入科研经费负面清单,阶段性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二) 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仅用于科研人员开展科研业务发生的直接费用,不得用于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开支。2018年起,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项目纳入信息平台管理。请于6月10日前,将2018年基本科研费支持项目情况通过信息平台填报。
(三) 加强信息交流沟通。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属于权限下放事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积极落实, 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中遇到问题,可与省财政厅及时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