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公办高等学校基础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财〔2013〕542号
各省属公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我省原“高等学校基础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河南省省属公办高等学校基础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5月12日
河南省省属公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属公办高等学校基础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预算分配和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育厅部门预算所属高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和各类修缮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省属高校根据学校发展建设实际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确定年度申报项目,填报“河南省省属公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并附该项目的建设目标、必要性分析、各项任务的具体建设计划、学校的政策措施、实施周期与步骤、资金预算与用途等资料,填报《河南省省属公办高等学校基础设施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明细表》,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省属高校提交的申请书开展项目评估,必要时将进行现场评估和调研。
(三)评审结果列入下一年度省教育厅项目预算,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二)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年度预算要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项目学校应于每年2月28日前,编写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省教育厅将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考核和追踪问效
(一)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投入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对项目绩效评价较好学校,在下年度申报项目时给予倾斜。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地方高校,不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2、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3、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
第八条 各有关高校要在项目实施中,完善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积极探索管理机制创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