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对省级部门备选项目库和基础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豫财预〔2012〕158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各项要求,规范省级项目支出管理,建立备选项目库与预算编制、执行追加相衔接工作机制,强化基础信息库管理,实现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础数据的动态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部门预算改革的通知》(豫政办〔2011〕105号)、《河南省财政支出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预〔2009〕17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下半年起对省级部门备选项目库和基础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从7月1日起,省级各部门可通过部门预算信息管理系统1.0版随时向省财政报送本部门备选项目库和基础信息库,省财政厅根据部门报送数据更新财政备选项目库和基础信息库。今后所有预算安排和追加项目均从备选项目库中选择,所有增人增资及追加个人经费时均以省财政基础信息库为准。
二、涵盖范围
(一)备选项目库。省直所有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申请省财政安排的项目均应纳入部门备选项目库,包括申请用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安排的项目。非预算管理单位和临时拨款单位申请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也应纳入备选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处进行录入维护管理。
(二)基础信息库。省级财政供给基本支出的部门或仅供给部分人员支出的单位均应纳入基础信息库。
三、报送程序
2012年6月底之前,省财政通过文件传输系统(单位版)将部门备选项目库和基础信息库初始化数据(含单位基础信息库,下同)下发到各部门,各部门再将下属预算单位数据转发至各单位;以后年度每年年初由省财政下发初始化数据。各部门(单位)收到初始化数据后,通过部门预算信息管理系统1.0版建立本部门(单位)备选项目库和基础信息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管理(包括增加、删除、排序、补充信息等)。需要上报单位备选项目库或基础信息库时,先由基层单位通过部门预算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上报数据,上级主管单位接收审核后再逐级上报,最终形成部门备选项目库和基础信息库数据。部门对下属单位上报数据审核后,通过单位版内部传输系统将数据上报到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
从7月1日起,省级统发工资单位在向省财政报送增人增资申请时,要同时向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报送变化后的单位基础信息数据;省级非统发工资单位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相关信息变化之后10个工作日向省财政报送变化后的单位基础信息数据。
未列入财政备选项目库的项目,省财政不予安排;对于未报送变化后单位基础信息电子数据的部门,省财政不受理其增人增资申请;预算执行中出台新政策涉及追加单位个人经费时,均以省财政基础信息库数据为准,因单位错报、漏报或未及时更新据等原因造成的经费缺口由单位自行弥补。
四、报送内容
(一)备选项目库。主要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预算科目、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明细、项目依据类型、申请理由及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及支付进度、单位排序、是否政府采购、是否包含新增资产、是否涉及“三公经费”支出内容等内容。项目申请依据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可在项目附件中增加。
(二)基础信息库。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机构规格、单位驻地、供给性质、人员编制、车辆编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人员经费供给类型、实物信息、在校生人数、人员工资结构等。上述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上报省财政。
五、职责分工
加强部门备选项目库和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任务重、内容具体,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督促下属单位完善更新信息,审核单位上报数据,随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本部门数据。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审核部门报送数据,将审核后的数据接收到省财政数据库中。省财政只接收部门备选项目库和基础信息库,不直接接收部门下属预算单位数据;部门下属预算单位不得越级上报,也不得直接向省财政报送单位备选项目库和基础信息库。
推进省级备选项目库建设和基础信息库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实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要求,是提升预算管理水平的现实需求,请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加强与下属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共同推进我省财政预算管理再上新台阶。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