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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时间:2012-09-10  来源:财务处   阅读:

河南省省级部门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提供项目支出预算经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行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外资金与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在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基础上,集中财力优先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或重点项目。

(三)严格项目库管理。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以项目为依据,资金随项目走,实行项目库管理。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四)实行绩效考评。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单位要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项目库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 项目库是指由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项目支出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省财政厅设立的项目库和省级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厅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六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依据集中财力、整合资金办大事的原则实行滚动管理。省直各部门、单位对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用于重点项目。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要详细说明项目设立的依据、建设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建设内容、资金用途、资金需求额度、项目建成或实施后产生的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完善后的省财政厅项目库,作为年初预算安排、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备选项目,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省财政厅对进入项目库本年度未安排预算的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统筹考虑。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支出分类

为便于对项目支出进行分类管理与绩效考评,将部门的项目支出按其用向划分为基本建设支出、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支出、经济发展项目支出、债务项目支出、专项业务项目支出、其他项目支出等六类。

基本建设支出指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

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支出指用于一般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专项支出。

经济发展项目支出指用于支持产业发展方面的专项支出。

债务项目支出指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方面的专项支出。

专项业务项目支出指用于部门和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项支出。

其他项目支出指除上述项目支出以外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申报条件

各部门、各单位申报支出项目应符合如下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公共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具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经济或社会效益预期、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经过科学合理的研究分析与论证。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省级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行业规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提出经过筛选、分类、排序和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建议,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本部门项目库,合理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

第四章 项目核定

第十条 为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使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更加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范围和项目,省级项目支出预算安排采取“整合资金、分口切块、政府定规模、主管副省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定项目、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报政府审定”的核定办法。

第十一条  为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使项目支出预算建立在真实、可靠、可行的基础上,省财政厅要对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进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省级财政预算单位;

(二)形式审核:申报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对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财政厅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综合考虑科技、农业、教育等法定支出等情况,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支出安排的原则和重点,根据财力可能,对纳入财政厅项目库的支出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向省政府提出安排计划,连同项目支出分口切块限额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收支数额一并报省政府研究,在省政府研究批准后,将分管副省长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的切块资金分配和支出项目安排意见下达相关部门。省级各部门根据主管副省长对切块资金的安排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修改后送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省级部门编列的项目支出要细化到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政府部门职能,对省级项目支出实行分口分项核定:

(一)党群口,指用于党群机关开展专项政务活动的支出。包括用于省委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社团机关开展专项政务活动的支出。

(二)综合管理口,指用于综合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政务活动的支出。具体分为两大项:

1、公共服务项,包括用于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人事、财政、税务等机关开展专项政务或业务活动的支出。

2、民族宗教项,包括用于民族、宗教等机关开展专项政务或业务活动的支出。

3、产品质量及市场监督管理项,包括用于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药械监督管理等方面专项支出。

(三)社会事业口,指用于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补助支出。具体分为七大项:

1、文教项,包括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2、民政项,包括对优抚单位和优抚对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济及社会福利救济等方面专项支出。

3、卫生项,包括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防疫灭病、疾病控制等方面专项支出。

4、科技项,包括科学基础研究、科学应用研究、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专项支出。

5、计划生育项,包括用于计划生育等方面专项支出。

6、商业流通项,包括用于商业流通等方面专项支出。

(四)公安司法口,包括用于公安、司法、安全、信访等机关开展专项业务工作的支出。

(五)经济建设口,包括用于基本建设、交通、国土等方面支出。具体分为六个大项:

1、基本建设项,指省发改委安排的统筹基本建设支出。

2、交通建设项,包括用于城乡道路建设、维修等专项补助支出。

3、国土资源项,包括用于矿产资源、土地、海洋等国土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和补偿的专项支出。

4、环境保护项,包括用于城乡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等专项支出。

5、安全监督项,包括用于安全监督等专项支出。

6、信息事业项,包括用于信息事业等专项支出。

(六)农口,包括用于农业、畜牧、农机、综合开发、扶贫、林业、水利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直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进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不可预见费项目的管理

五条 不可预见费是为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解决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部分省级部门为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的事项,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专项经费。

六条 省级部门动用不可预见费须提出具体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部门主管副省长批准。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级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按省财政厅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记入省财政厅预算档案和省级部门预算档案,并作为以后年度省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省财政厅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