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豫财办资[2008]16号
关于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基本建设项目尽快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并转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但是,2007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反映,不少单位的建设项目已经竣工投入使用,有的甚至使用多年,却迟迟末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的项目虽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却没有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致使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长期游离于管理之外;为此,现就尽快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转入相关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单位)已投入使用的项目账务处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凡是经过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项目,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已经投入使用而未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各有关单位要于8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报送工作。省财政厅将统一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集中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此前拖延报送项目竣工决算的单位,此次不再追究。今后对不按要求时间上报项目竣工决算或说明情况的,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二、竣工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各项清理。清理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防止侵占、挪用、损坏、浪费等现象的发生。
三、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转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不仅是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做好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配合,认真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财政部门将于近期组织力量对已投入使用,而未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等问题,将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财政 基本建设 竣工决算 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