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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7-05  来源:财务处   阅读: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豫财会〔201119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财务处: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经研究,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一)检查时间。全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从20115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51日至—630日为各单位自查阶段;71—930日为各级财政部门组织重点检查阶段; 101—10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二)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凡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2010年度已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省辖市,也要按文件要求如期上报有关材料。这次检查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次检查的有关要求开展对企业等单位的检查。

二、检查方式和内容

此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分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认真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整改,如实填报《河南省< 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附件1)并报送相关责任部门。其中:

1、各市、县(市、区)所辖单位的自查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查情况(附件1)和《河南省< 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附件2)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所辖市财政部门(含省直管县,下同),市财政部门核准后连同本级自查情况一起汇总填制《河南省< 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附件2)于7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2、省直单位的自查工作由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查情况(附表1)和《河南省< 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附件2)由省直各主管部门审核后于710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未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和未按时报送自查情况的省辖市和省直单位,我厅将列为重点检查的对象。

(二)重点检查阶段

1、重点检查对象

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自查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将选择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影响力大或有举报的行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2、重点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的内容,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2010年度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进行延伸检查。

1)会计机构设置或在岗会计人员(含会计负责人)是否符合《会计法》要求(包括持证上岗、继续教育情况);

2)执行会计制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是否依法建账;

4)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5)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6)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7)是否存在会计人员因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8)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情况,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职责的情况;

9)会计档案保管情况;

10)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等。

3、重点检查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的单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或抽调)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加重点检查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各单位自查结束后,选择不少于15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省直单位自查结束后,省财政厅选择不少于15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具体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及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按法定程序进行。

重点检查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如实填列《河南省< 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表》(附件3)。省辖市财政部门对本级和所属县(市、区)上报的报表、报告等情况进行审查、汇总后,如实填写《河南省< 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汇总表》(附件4)和《河南省< 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理处罚汇总表》(附件5),并形成检查总结报告(含案例),于1015日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各地、各单位要将检查工作底稿、有关文件等资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

(三)总结整改阶段

各单位要根据检查出的问题和检查组提出的建议,认真查找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报表数字的审查,确保口径一致,数字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要求于1110日以前上报汇总表格、电子文档和总结报告。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检查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省财政厅决定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省财政部门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省财政厅副厅长                 

副组长: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毕治军

 员: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王成才

省财政厅会计处副调研员        范文亮

省财政厅会计处                 

领导小组下设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具体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计法》,认真组织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规范检查、廉洁执法。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参与检查的人员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执法。检查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参加检查的机构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参与检查的人员不得借检查谋取私利,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执法检查合力。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的沟通与配合,同时还应当主动加强与纪检、审计、税务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时交换检查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便于综合分析和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四)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开展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在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有关处理处罚决定和意见或按《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准确填制各种表格,认真编写检查报告。各级财政部门检查人员要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工作认真负责,确保检查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切实做好工作底稿的归档保存及报表的填制和检查报告的编写,做到底稿资料齐全,报告内容详实完整。

(六)建立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查前公示检查名单、查后公告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是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威、建立惩防结合的会计监督机制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此次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检查结束后,省、市财政部门还要对外发布《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以正式文件制发,并在财政厅(局)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七)深入开展检查,促进新准则全面实施。开展企业《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市、县,可根据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财会〔2006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对所属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以推动有关企业实施新准则。

(八)加强宣传,树立典型。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一是查找单位执行法规制度中的问题和不足;二是要帮助单位建章建制,完善和落实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三是要善于发现会计法执法工作规范的单位和事迹,总结典型经验,促进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检查相关表格可通过河南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hncz.gov.cn/)“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栏目下载。

联系方式:郑州市经三路25

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邮编:450008

联系电话:0371-65808021

电子邮箱:kuaijichu@163.com

联系人:许 

 

附件:1、河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自查表

      2、河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自查汇总表

      3、河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表

      4、河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汇总表

      5、河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理处罚汇

总表

6、河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表格的填报说明                                               

 

附件下载:  www.hncz.gov.cn:8002/henancms/res_base/www_gx_czt/upload/article/file/2011_2/5_3/yy6qgn8ltf2h.xls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