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财〔2015〕13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5年7月6日
河南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豫财行〔2015〕12号)和《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豫财购〔2015〕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健全并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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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 车
|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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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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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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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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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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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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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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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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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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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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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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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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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教授、正处级及以上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任务紧急的,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但若出差路途较远(1000公里以上),并且出差任务紧急的,须在出差前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一份交通意外保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公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返校后应及时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河南理工大学出差审批表》(见附件2),机票(行程单或发票会同登机牌)、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1.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4.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5.超出差旅费相关标准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6.出差期间的会务费、培训费、邮寄费、行李寄存费等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7.各级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报销时,应由上级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各单位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报销需经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应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提供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购票时点的证明材料。
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提供经审批的《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3)。
购票人报销机票退票手续费时,以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出差自带交通工具应当从严控制。实际使用学校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同时提供租车合同(协议)、费用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经分管领导审批;科研业务中使用自有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车辆全程过路过桥费、住宿费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材料,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不得用其它票据替代。
第二十二条 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完整的,报销时应当提供不连续期间的接待单位或承运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面金额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会议、培训通知是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
会议、培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会议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转入职工个人工资卡。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业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参加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单位挂职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在驻地工作时,根据实际工作天数,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在基层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因个人或组织原因,长期(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下同)脱离基层工作的,离职期间生活补助费和防疫费不再发放。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党校学习和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焦作市区学习的,学习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焦作市区以外地方学习的,报销本人学习期间焦作市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学习时间在15天以内且有住宿费的,可按正常差旅费报销;超过15天不超过6个月且有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70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个月以上且有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学习期间因工作需要返校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只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被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到外省(市、自治区)或中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委、局)公函,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省内市、县(区)、乡(镇)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不安排各种补助。援藏、援疆及公派驻大陆地区以外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项目评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可以按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开展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学生实习的相关规定
教职工带学生实习期间,按照差旅费开支相关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焦作市内带实习或办理业务等,不享受伙食补助和公杂费。需乘坐公交车或出租车时,可凭市内公交车票或出租车票报销。
本专科生实习中发生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其他费用按规定凭据报销),可凭据报销,也可由各学院根据实际实习的学生人数定额包干造表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入学时已由学校统一办理)。考虑到各专业实习性质差异、实习地点不同等因素,实习住宿、城市间交通费标准不作统一要求,但原则上控制在下列标准内:
1.住宿标准学生每人每天60元;
2.城市间交通费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核定;
3.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12元。
研究生为完成毕业论文去焦作以外地区查阅资料、参加会议或进行一般实习的,其费用可参照本办法“其他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由研究生经费支出。研究生的出差审批单由其导师事前签批。
学生参与科研现场工作,其费用可参照本办法“其他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由科研经费支出。本专科生的出差审批单按学校有关学生请假规定程序事前签批。研究生的出差审批单由其导师事前签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探亲原则上只报往返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座。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并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报硬席卧铺票。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探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探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探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入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三条 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因病需要到外地治疗者,原则上只报销本人的往返路费。对病情严重,且不能自理者,经校医院院长审核,职工所在单位或离退休处批准后,可报销一名陪护人员往返路费,不报销住宿费。以上费用由审批单位的包干经费支付。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差审批控制不严;
2.虚报冒领差旅费;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5.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
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追回违规资金,予以通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校办产业、万方科技学院、非独立法人但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2014〕10号)同时废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理工大学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河南理工大学出差审批表
3.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附件1
河南理工大学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人
省份
|
住宿限额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山东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480
|
340
|
10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附件2
河南理工大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出 差 人
|
|
|
|
|
|
工作单位
|
|
|
|
|
|
职 务
|
|
|
|
|
|
出差
地点
|
至
|
出差事由
|
|
|
至
|
|
至
|
会议、培训期间费用支付单位
|
|
|
至
|
|
拟出差时间
|
自 月 日至 月 日
|
拟乘坐交通工具(是否带车)
|
|
|
审批人
|
年 月 日
|
|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备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应将通知附后。
附件3
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团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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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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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人数
|
|
出访国家
(地区)
|
|
出访时间
|
|
乘坐航班
|
|
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原因,或者改变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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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处审核意见
|
审核人
|
|
审核日期
|
|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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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审核意见
|
审核人
|
|
审核日期
|
|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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