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科〔2016〕12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6年12月16日
河南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激发科技活力,进一步提高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本校师生员工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经费和非政府规划项目科研经费。
第三条 学校科技人员承担的所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即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主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项目依托学院(或科研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确保经费合法合规使用。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其代理人,负责学校横向科研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合同的审核、认定登记与管理,项目经费调拨,项目结项管理,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等工作,对横向科研活动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第七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规范经费使用,负责决算审核。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采购相关工作,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且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对涉外活动进行审查和管理。
(四)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对重大合同和外协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合同纠纷。
(五)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八条 各项目依托学院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项目论证,合同初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合同,做好报告审核、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质、按量、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接受委托方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订立技术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经系(所)、学院和科学技术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合同书方可盖章,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须提交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
第十一条 合同书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科技合同专用章。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各单位不得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由科学技术处统一办理。经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 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损学校名誉或利益、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技术合同,科学技术处有权拒绝签订。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申请,在征得合同各方同意并经学院审查后订立补充合同。
第四章 到账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票据使用及纳税:
(一)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收据)。
(二)如特殊情况必须预借学校发票(收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河南理工大学“预开发票(收据)”申请表暨承诺函》,到科学技术处办理《河南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立项通知单》,经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预借发票(收据),并负责项目经费及时到位。
(三)认定为“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项目的,凭《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各项税费由项目经费承担,财务处负责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设立单独账号和经费收支册,由项目负责人掌握。项目负责人应持合同原件、经费到账信息等资料到科学技术处办理经费调拨单,再持经费调拨单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五章 预算与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经费到账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经费预算表,经项目依托学院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在财务处指导下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依托学院、科学技术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原则上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利用项目经费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除合同规定需提交给委托方的仪器设备外,其他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车辆维持费用等。
差旅费标准参照《河南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支付给校外人员以及校内没有工资收入人员的费用,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咨询专家、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用及其社会保险补助。
硕士研究生助研费原则上每月每人不超过1200元;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助研费和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每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据实列支。
(八)外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委托合同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部分研究与开发工作需要支付的费用。外协费预算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40%,以项目到账经费为依据,在预算限额内据实支出。
(九)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电话费、邮寄费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办公支出等。
(十)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一)税费: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支出,由学校代扣代缴。
(十二)管理费:是指学校及项目依托学院为组织和支持项目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学校提取项目经费的2%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3%作为项目依托学院科研发展基金。为鼓励科研平台和科研机构建设,学院须从提取的学院科研发展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作为项目依托科研平台或科研机构的科研发展基金。为加强资质管理,使用各类河南理工大学名义资质的项目另提取8%的资质使用费,学校和资质持有单位各4%。
(十三)绩效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所安排的项目组和校内有工资人员的绩效津贴。绩效费预算额不得超过到账经费(扣除设备费、外协费)的50%,实际数额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其中,结项前最多可支取绩效费的60%,结项后可支取绩效费的40%。支取绩效费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持项目合同原件、经费预算表和绩效发放表到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办理手续。
(十四)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培训费、业务接待费、实验室改装费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水费、电费、暖气费、房屋租赁费等。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培训支出;业务招待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科研活动相关的各类业务接待费用;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必须符合相关财务制度,按项目经费预算列支。经费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经费中列支,不得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达到限额标准的科研采购,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组织考察、论证并同意立项后,报国资处(采购管理办公室)按规定采购;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并且未达到限额标准的科研采购,单个项目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依托学院组织论证和采购,单个项目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科技处组织论证和采购。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经费的10%为暂存经费,在项目完成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和调动教师开展横向科研的积极性,横向科研项目业绩点计算标准与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同等对待(外拨经费及所含设备购置费不计科研业绩点),按照学校新修订的《河南理工大学业绩点量化办法》执行。但横向科研业绩点仅限用于完成岗位绩效额定履职业绩点的不足部分,超出科研人员额定履职业绩点的部分可以由横向项目的绩效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监督项目的进展和经费的支出情况,有权视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通知财务处冻结或解冻项目经费。
第六章 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将研究成果提交项目委托单位鉴定(验收),并结清债权债务,将《河南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项登记表》报科学技术处备案,即可使用暂存经费。其中,200万元以上(含200万)的项目需经学校审计处审计后方可结题。
第二十七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项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扣除各种应付款项和预付款项后的余额。结余经费额由财务处根据项目决算结果认定,财务处为项目负责人设立横向科研结余经费账户,接收其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组自主用于与科研业务有关的活动支出。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账后如有尾款进账,全部到款在计提管理费后转入项目负责人的横向科研结余经费账户。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不定期对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上述各条款涉及的所有个人劳务所得,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科技经费管理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河南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13〕8号)和《河南理工大学关于促进横向科研项目成果产出的管理办法》(校科〔2012〕27号)同时废止。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