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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2016)

时间:2017-06-12  来源:财务处   阅读:

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科〔2016〕14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6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6年12月26日

河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增强科技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科研项目、人才项目资助经费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基金机构拨付的财政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即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主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确保经费的管理权、监督权和使用权落到实处。
(一)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按照《河南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校内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时,国家、经费资助部门有相应专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经费资助部门或单位管理要求执行;经费资助部门或单位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充分考虑项目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完成项目发生业务的相关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科学编制项目预算,依次报所在项目依托单位、学校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拨款单位批复。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预算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
(一)直接费用: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 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七条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第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河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并根据审批权限由科学技术处或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可进行预算调整。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但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依据科学技术处提供的经费划拨通知等材料予以立项,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列一个科研经费账号。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
第十条 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备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参与项目的硕士研究生助研费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项目聘用的其他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参照焦作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标准: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500元/人天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300元/人天标准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分配使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管理费:学校提取的管理费用,占间接费用的25%。所提取的管理费60%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40%作为项目依托单位科研发展基金。
(二)间接成本费:占间接费用的40%,主要用于支付校内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日常办公、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
间接成本费拨付给项目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制定具体的使用办法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后执行。
(三)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占间接费用的35%,由学校统筹管理和发放。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中所列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拟定绩效支出计划,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报科学技术处核准后发放。
需要开展中期检查的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可支取绩效支出的60%,结项后支取剩余的40%;不需要开展中期检查的项目,在结项后办理。
第十二条 经费资助部门没有明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项目,按第六条的规定划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后予以开支;经费资助部门明确无间接费用的,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后予以开支。
第十三条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经本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和校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批、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协作经费是指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经费的转拨以经费预算、项目任务书(合同)和外协合同为依据,其中,外协合同应明确合同方的职责、知识产权归属、拨付经费及到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达到限额标准的科研采购,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学技术处组织考察、论证并同意立项后,报国资处(采购管理办公室)按规定采购;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并且未达到限额标准的科研采购,单个项目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依托学院组织论证和采购,单个项目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科学技术处组织论证和采购。
第四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在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安排,项目负责人可通过申请项目立项使用结余经费。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由学校收回,按相关文件要求原渠道退回资金拨款单位。
第十八条 对于到期未能结项或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已拨经费,由学校收回,按相关文件要求原渠道退回资金拨款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不定期对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校科〔2015〕8号)和《河南理工大学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13〕3号)同时废止。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