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7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7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活动,提高经济活动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活动立项是指经济活动实施前的论证和审批过程,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特指经济活动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确立必须符合上级政策、学校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学校运行的实际需求。列入学校项目库内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第四条 《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见附件1、2)是预算审计、招标采购、结算审计和资金支付等后续程序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立项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立项的经济活动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等的学校内部经济行为。具体包括:
1.
货物类项目:包括各类办公家具、通用及专用设备、图书资料、车辆、材料或其他物资等。其中:空调、计算机、打印机、摄像机、电视机、照相机等,属于学校严格控制的特殊商品。
2.
工程类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后勤维修与改造工程等。
3.
服务类项目:包括教学服务、科技服务、应用软件开发服务、审计服务、出版服务、法律服务、工程服务等。
第六条 经济活动立项程序如下:
1.
申请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申请单位应做好立项前的调研论证工作,填写《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中的项目内容、立项依据、实施效果、资金来源、项目资金概(预)算等事项,表中无法详列可附调研论证报告。后勤维修与改造工程项目需向后勤管理处申报预审并且由后勤管理处编制资金概算。
对于单个项目使用教育经费一次支出金额3万元以下、使用科研经费一次支出金额5万元以下的,直接进入本条第四项所规定的程序。对于单个项目使用科研经费,金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依托学院组织论证后,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主管业务副校长签批后进入本条第四款所规定的程序。对于单个项目使用教育经费或科研经费,金额1万元以下,但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特殊商品的,由主管业务副校长签批后进入本条第四款所规定的程序;
申请立项时,申请单位填写《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需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2.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单个项目使用教育经费一次支出金额3万元及以上、使用科研经费一次支出金额10万元及以上、使用教育经费或科研经费一次支出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特殊商品购买,实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其中:教学、学科建设、科研、图书资料、信息化建设、维修与改造、基本建设项目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发规处、科技处、社科处、图书馆、现教中心、后勤管理处和基建处等业务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其他没有明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组织论证。论证后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签署论证意见,同时附论证材料;
3.
论证工作完成后,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4.
立项审批完成后,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金额1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单位自行采购、办理资产登记和财务报账手续。对于金额1万元以下的后勤维修与改造工程项目,负责单位直接报后勤管理处安排实施。其他项目负责单位应填写《河南理工大学采购计划申报表》(见附件3),经财务处签字后连同《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论证材料、工程类项目的预算审计等材料报送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
5.
经济活动立项流程图见附件4至附件7。
第三章 立项审批权限
第七条 使用教育经费的项目立项审批权限:
1.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2.
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由主管财务副校长签批;
3.
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由校长签批;
4.
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由校长签批并且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5.
学校年度预算中教学设备购置与维护、科研设备购置、图书资料、信息化建设、基建投资、后勤大型维修与改造等专项资金的投入方案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列入专项资金投入方案的项目,不需要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立项审批权限:
1.
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2.
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依托学院组织论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主管业务副校长签批;
3.
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30万以下的,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由主管业务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签批;
4. 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由主管业务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由校长签批;
5. 横向科研合同中对经济活动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对使用教育经费或科研经费,金额1万元以下、但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特殊商品的,由主管业务副校长签批。
第十条 对于突发的抢修、应急项目,项目负责单位须报告主管业务校领导批准,在项目实施同时按规定办理立项申请审批相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对于工程类项目,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及时组织工程设计,编制详细的工程预算。项目的经费预算应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支付款项时提交财务处作为依据。
第十二条 对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在学校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单位应及时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单位需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或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单位依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单位须按照批准立项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实施,不得随意增减内容和超概(预)算。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立项审批程序进行立项审批或按学校有关项目变更管理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财务处依据批复的《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论证材料、《河南理工大学采购计划申报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以及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工程类项目的预算审计、经济合同(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需要验收项目的验收材料以及需要资产登记的资产登记材料、工程类项目的结算审计及其他会计凭证,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单台(套)、单体工程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说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项目实施的预期效果及对学校事业发展的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校办产业、非独立法人但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河南理工大学关于科研经费采购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校财〔2015〕22号)及《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校财〔2015〕2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