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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6-20  来源:财务处   阅读:

 

 

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关于《河南理工大学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169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7日

            

                  河南理工大学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规范学校工程结算审计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4月13日教育部第17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投资额在1万元(含 1万元)以上的各项工程(包括建筑、安装、维修、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 学校各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决定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委托社会审计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成本。

第四条 严格执行基建处、后勤处等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程管理部门”)先审核,审计处再审计制度。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的工程不得进入审计程序。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凡应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工程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工程款支付比例,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留工程合同总额的10%-15%为工程尾款。

第六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主要检查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合法,结算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要求,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结算金额的计算过程和结果是否正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工程项目前期立项审批及招投标情况;合同的有效性及履行情况;隐蔽工程的验收情况(隐蔽工程隐蔽三天前由施工单位通知审计处、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取证);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工程量计算及取费是否准确,合同范围内未实施的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等。

第七条 工程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工程管理部门将经审核的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详见第十二条)报送审计处审计。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报送的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审计过程中不再补充工程变更等相关资料。超过6个月规定期限报送的,须经分管工程和审计校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送审计处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收到报审材料后,及时安排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不得无故拖延审计时间,接收完整资料后六个月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须向工程管理部门书面反馈未审计原因。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应出具审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审计项目,由受托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报告出具前,应征求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的意见,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在十日内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项目负责人,十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的,审计处要及时进行研究、核实、协调解决。如发生施工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在定案表上签字、拖延时间等现象时,经协调不能有效解决的,审计处可直接将审计项目退回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签认后,报审计处领导审批送达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报送的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如系复印件应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具体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并说明原件存放地点。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审计委托书;

(二)由工程管理部门做出的工程结算书;

(三)工程立项文件 ;

(四)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

(五)中标通知书;

(六)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七)工程竣工图纸(监理及工程管理部门代表签字);

(八)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九)工程变更资料;

(十)工程签证资料;

(十一)甲供材料清单( 甲乙双方签认 ) 

(十二)乙供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确认单;

(十三)竣工验收报告及审计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按单位工程进行结算。负责编制结算单位,应如实反映工程成本,不得混项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采取拆整为零、分子项目送审或回避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要加强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真实、合理。审计处要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特殊问题及时向学校反馈。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积极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校办〔200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