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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收据、发票管理办法》

时间:2011-07-07  来源:财务处   阅读:

 

 

 

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财〔20088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收据、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收据、发票管理办法》已经第92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南理工大学收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据、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各种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费、科研费、培训费、资料费、手续费、工本费、会费、违约金、保证金及各种基金、代收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据、发票包括:向税务部门领用的各种发票、向财政部门领用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收据、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及其他收据。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向有关政府机关和部门购买收据、发票,并全权负责学校收据、发票的使用、核实、保管、稽核、检查等各项管理工作。财务处应建立健全收据、发票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收据、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内各单位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收据、发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各种收据、发票实行领用人负责制。收据、发票的领用人承担所领收据、发票的登记、保管、使用、核销等职责,并接受财务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发票的领用、开具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收据、发票管理人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收据、发票。在收据、发票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关印章。发现空白收据、发票遗失,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

其他单位的收据、发票领用人和使用人须保管好所领的收据、发票,发现遗失和短缺,须及时向财务处汇报,并办理挂失手续。

第七条  学校正式教职工之外人员不得从学校财务处领用收据、发票。

第八条  因科研业务须领用收据、发票的,一般应有项目负责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或校园卡等)、科技合同(协议)等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项目负责人不能领取的,可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学校其他正式教职工办理领取手续。因其他业务须领用收据、发票的,领用人须持相关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或校园卡等)等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预借收据、发票的,实行借票人负责制。因科研业务预借收据、发票的,借票人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业务预借收据、发票的,借票人为项目或经办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  预借收据、发票的程序:

因科研业务预借收据、发票的,须填写“河南理工大学预借收据、发票申请表暨承诺函”(见附件2)和“付款单位承诺函”(见附件3)。

因其他业务需要预借收据、发票的,凭单位证明,填写“河南理工大学预借收据、发票申请表暨承诺函”(见附件2),由经办单位负责人签字,财务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收据、发票原则上每次只能领用一本。集中收款的单位或部门,经财务处同意,可根据实际需要领用。

第十二条  领用收据、发票时,须当面清点,确保无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后,按规定办理相关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收据、发票一般由财务处收据、发票管理人员开具,收款业务较频繁或收款业务较集中的单位,经财务处同意,可设专人负责收据、发票的开具工作。

第十四条  开具收据、发票必须一次套写所有联张,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开具收据、发票要按号码顺序填写,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并加盖财务处有关印章,不得用行政印章代替。

第十五条  收据、发票书写必须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保存该作废收据、发票的所有联张,并加注“作废”记号。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开具收据、发票收取的款项,应于当日解缴财务处。每日收取金额较小的,经财务处长批准,可定期或在一本收据、发票使用完毕后将款项解缴财务处。收取的款项不得坐支。

第十七条  因科研业务开具的收据、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通过转账、电汇等方式入账,不得使用现金入账。

第十八条  开具收据、发票后如发生退款,在收回原收据或取得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收据、发票。

第十九条  已开具的收据、发票有误的,应退回原收据、发票,并加注“作废”记号后再办理补开手续;原收据、发票丢失的,须持付款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并经财务处负责人签批后,复印原收据、发票存根联,不得补开收据、发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据、发票,不得拆使用收据、发票,不得擅自扩大收据、发票使用范围,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收据、发票应按规定严格管理,不得损毁。对已开具的收据、发票存根联,应及时核销。财务处收据、发票管理人员应在整本收据、发票使用完毕后,及时到有关部门核销收据、发票存根。校内各单位从财务处领用的收据、发票应在整本收据、发票使用完毕或本次收费业务结束时,将收据、发票存根交财务处收据、发票管理人员核销。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收据、发票管理人员在办理收据、发票核销时,应检查被核销的收据、发票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有收据、发票应收取的款项是否全部收妥并解缴财务处入账。对未收妥的款项应查明原因落实解决措施,并办理预开收据、发票手续;对款项已收,但未解缴财务处者,不予核销并停止供应新的收据、发票。同时须责令其限期将所收款项解缴财务处。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收据、发票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责令纠正外,还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使用规定收据、发票收费(包括利用白条、或不开收据、发票收费等),视同私设小金库,收缴其所得。

(二)出借、出租收据、发票的,应没收其所得,停止其继续领用收据、发票,并对领用人处以违纪金额5%10%的处罚。处罚金额从领用人工资中直接扣除。

(三)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收据、发票核销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核销,并停止其继续领用收据、发票。

(四)收据、发票领用人和使用人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收据、发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预开收据、发票的,应积极催收款项并及时入账,不得坐支。款项正常入账时间为开具收据、发票之日起3个月内。

(一)在正常入账时间内未能入账的,业务或项目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财务处提交书面说明(见附件4)。书面说明应包括不能按时入账的原因及入账计划(不得超过9个月),由校内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付款单位加盖财务印章和单位印章。

(二)未按时提交书面说明或未履行书面说明中的承诺的,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预借收据、发票;财务处将从项目负责人的其它项目经费中扣回相应金额,或按借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产业、公司按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我校正式教职工          (身份号码:               )全权代表本人在财务处办理领用发票、收据事宜。

本人对上述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有关领用发票、收据事宜均承担相应责任。

 

委 托 人(签名):

委托人联系电话:

受 托 人(签名):

受托人联系电话:

          期:               

 

 

 

 

 

附件2

河南理工大学“预开发票(收据)”申请表暨承诺函

申请人部门:           (公章)       申请日期:         

 

受托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付款单位

 

发票张数

 

发票号码

 

发票金额(大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