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财〔2008〕2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已经第8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财务工作 基本建设 管理 办法 通知
河南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保证学校建设资金依法、合理、有效使用,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财会〔2003〕3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下设基建财务科,专门负责基建财务的核算与管理。基建财务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指导方针,正确处理好建设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四条 基建工程的立项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基建处或项目负责部门编制项目概算,财务处根据立项书和项目概算落实资金计划,按项目设立经费专项,进行项目资金管理。在建工程因工程变更需追加投资时,由基建处或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变更设计及追加投资申请表,报校领导批准。其中累计追加投资5万元以下(含5万元),同时不超出原工程造价20%的,须报分管业务校长审批;累计追加投资5万元以上或超过原工程造价20%以上,但累计追加投资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须报校长审批;累计追加投资20—30万元(含30万元)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累计追加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须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财务处根据学校领导审批意见追加项目经费。
第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基建拨款、学校自筹和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基本建设业务中所发生的各项收入,包括招投标过程中收取的报名费、图纸费、标书费等收入,材料处理收入,对外服务收入以及固定资产清理的变价收入等,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和挪用。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基建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八条 财务处要严格把关,规范建设资金的使用。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1.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的;
2.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3.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4.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第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建设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以及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比例控制,据实列支”的管理制度,控制数额按下列标准计算:
概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年度实际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建设支出数的15‰。
概算总投资在1000万至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年度实际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建设支出数的12‰。
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年度实际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建设支出数的10‰。
概算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年度实际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建设支出数的8‰。
其中:业务招待费不能超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
第十条 基建处或项目负责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应根椐学校投资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编制年度资金计划,经学校研究决定后列入年度预算。月初要填报本月的资金用款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转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安排基本建设资金的日常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支出的审批。基建处或项目负责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建设资金支付的相关手续。凡需交纳押金等应收款的,基建处应派专人办理借款手续并负责报账或款项回收。
工程项目支出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监理认可,基建处或项目负责部门审查无误后,根据合同规定,施工方开具工程款发票或收据,由基建处或项目负责部门领导、财务处领导、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工程项目支出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除按以上审批程序外,还要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代施工方支付材料款的,由施工方开具工程款收据及付款委托书、材料验收单,审批程序同上述工程项目付款。
对预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到期时由基建处或项目负责部门、后勤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根据不同部位保修期的长短分期支付。
各项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审批,按《河南理工大学财务审批制度》(校财〔2006〕9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定期整理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按月度、季度、年度及时向上级、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及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并接受各级领导及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自购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第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的购置:为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工程项目所用材料、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学校自行采购。学校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要由学校相关的招投标领导小组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材料和设备价款的支付:由基建处或项目负责部门提供材料、设备供货合同、正式发票、材料验收入库单等原始凭据,参照工程项目支出审批程序,由相关部门和校领导签字后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凭据办理货款支付,并及时登记库存材料和设备明细账。
第十五条 材料和设备的日常管理:组织采购部门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安全和完整负责,应安排专人负责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立材料、设备台账,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等;要加强库存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财务处要定期与采购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并进行财产清查。
第五章 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已竣工的工程,基建处或项目负责部门应及时作出竣工决算,竣工决算报告要由基建处或项目负责部门相关人员及分管校长预审并签署意见。对不需要审计的工程可以直接进入付款审批程序;对需要审计的工程,应通过学校审计处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再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后,由财务处支付有关款项。
竣工决算审计范围,根椐《河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校办〔2006〕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在竣工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做到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档案移交不全的工程项目,基建处或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之后,财务处要及时根据工程审计报告或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结项。结项后,由基建处或项目负责部门、国资处、财务处、资产使用单位共同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六章 改、扩建和拆除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改、扩建及专项维修工程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需要拆除的房屋和建筑物,经学校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根据《河南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2007〕3号)文件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审批手续,并根据批复意见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处理、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财务工作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予以制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理工大学建设资金用款计划表
2.河南理工大学建设资金拨付审批表
附件1
河南理工大学建设资金用款计划表
编制单位(签章): **年*月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开工
日期 |
计划竣
工日期 |
合同
金额 |
变更
金额 |
已付
金额 |
本月
计划
付款 |
累计付款比例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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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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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
附件2
河南理工大学建设资金拨付审批表
施工单位(签章): 金额单位元
施
工
单
位 |
项目类别 |
|
项目名称 |
|
合同总价 |
|
已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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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
理
单
位 |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项目
负责
部门 |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财
务
部
门 |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分管
校领导 |
年 月 日 |
主管
财务
校领导 |
年 月 日 |
备注:1.项目类别包括:规划设计、道路、桥梁、景观、绿化、照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和其他;
2.需要的原始凭据主要包括:合同、收据或发票、工程验收单、审计报告、材料验收单、委托付款单等。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部门要根据付款内容提供相应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