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财〔2006〕6号
河南理工大学院(系)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院(系)为主体,责权明晰,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预算职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预算法》、《河南理工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长(系主任)是本单位财务预、决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财务副院长(副主任)根据分工授权具体负责财务预算的执行。财务处负责院(系)财务预算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将全部收入纳入统一预算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院(系)。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院(系)收入预算包括学校核拨到院(系)管理使用的包干经费。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包干经费,按年度编制财务预算。
包干经费组成:
1、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
2、公用经费(正常运转的教学和办公经费);
3、创收提成经费。
第六条 院(系)支出预算按以下科目编制:
1、工资及附加。包括:工资(固定工资、活工资、保留贴);补贴(地方补贴、职务补贴、住房补贴、能源补贴、其他补贴);按规定提取且集中使用的工会经费、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等。
2、校内津贴。
3、本专科生业务费。包括:实习费、印刷费、实验材料费、教学设备维修费、图书购置费等。
4、研究生业务费。包括:研究生为完成专业业务所需的资料费、差旅费、调研费、毕业设计论文费、答辩费、评审费、印刷费、实验材料费、图书购置费、研究生培养费、毕业设计答辩费、研究生学科建设费等。
5、奖学金、困难补助。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的各种奖学金和困难补助。
6、学生活动费。包括:学生社会考察、社会实践,学生各种文体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7、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文具纸张、日常印刷、防暑除害药品等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
8、差旅费。教学调查、资料收集、教材编审调查、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的误餐费、外地差旅费。
9、房屋维修费及卫生费。包括:办公、实验用房的水、电、暖等的小型维修及清洁卫生费用。
10、事业发展基金。
11、福利基金。
12、特支经费。
13、其他。
院(系)在编制财务预算时,要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学生经费的安排,控制招待费和公务费,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1、院长(主任)主持、主管财务副院长(副主任)具体负责编制财务预算草案;
2、财务预算草案经领导班子磋商后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
3、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财务预算草案;
4、经财务处审核,报校长审定财务预算方案。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院(系)要严格执行经校领导审定的财务预算方案,在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支出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九条 学校对院(系)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院(系)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副主任)负责本单位预算的全面实施,经费审批人只能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审批经费支出。审批人变更,须经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财务处备案。审批人外出,须由其他人临时代理审批职责的,应由单位出具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审批人回校恢复履行审批职责时,应先行通知财务处,并收回代理权。未办理代理手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理审批人行使职权。
第十条 经费审批权限原则上由各院(系)自行制定,报财务处备案。以下审批权限的划分仅供各单位参考。
1、招待费、小车费等特支经费必须经院长审批,主管财务副院长签字报销;
2、其他日常经费审批权限:
3000元/次(含3000元)以下的,由主管副院长(副主任)审批报销;
3000元/次以上的,须由院长(主任)审批,主管副院长(副主任)签字报销;
第十一条 院(系)分配到个人的工资及校内津贴的发放名册,报人事处审核后,转财务处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河南理工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对院(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以便各单位领导决策。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院(系)财务预算具有强制性,院(系)领导班子和广大教职工要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调整预算时,要履行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预算调整:
1、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
2、学校对院(系)的总体经费预算有较大调整时;
3、院(系)创收有较大变化时;
4、其他确需调整预算的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预算的调整程序与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相同。
第五章 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院(系)要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并提交决算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决算应按程序进行批复,批复程序与预算编制程序相同。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说明;
2、收入分析;
3、支出分析;
4、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5、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决算结果要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学校审计处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