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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创收分配管理办法》

时间:2011-08-28  来源:财务处   阅读:

 

 

 

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财〔2007〕12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创收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创收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第8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财务工作   创收分配   管理   办法   通知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12月5日印发

河南理工大学创收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创收分配的管理,规范学校经济秩序,调动各单位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学校鼓励各单位在完成日常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创收活动。学校负责各相关资质的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要为各创收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确保各单位创收活动协调、有序、健康开展。

第三条 各单位开展创收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安排资源,保证各项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创收包括教学服务收入、科研创收和其他创收。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的收费应严格执行《河南理工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06〕2号)。各项创收的分配与实际缴费挂钩。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的创收分配只能用于业务活动的支出,不得用于发放酬金。

第二章  创收分类及内容

第七条 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日常教学之外举行教育培训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举办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及其他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讨)、考前辅导、自考等教学服务收入。

第八条 科研创收包括纵向科研课题拨款、横向科研课题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其他科技服务收入。

第九条 其他创收主要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招标报名费收入等。

第三章   教学服务收入分配

第十条 根据《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历人员申请学位、工程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校研〔2005〕10号),对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创收进行分配管理。

1.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校内办班:收入的60%作为院(系)办班经费和创收;35%作为学校事业收入;5%作为研究生处的专项经费。

校外办班:对于扣除校外挂靠单位的管理费后(原则上不超过总学费的15%)的剩余部分收入, 70%作为院(系)办班经费和创收;25%作为学校事业收入;5%作为研究生处的专项经费。

2.同等学历人员申请学位

收入的60%作为院(系)办班经费及创收;35%作为学校事业收入;5%作为研究生处的专项经费。

3.工程硕士(高校教师)研究生

收入的60%作为院(系)办班经费及创收;35%作为学校事业收入;5%作为研究生处的专项经费。

4.学校教职工在本校接受上述非学历教育所缴纳的培养费,全额划拨给各院(系)。

5.上述分配给研究生处的专项经费,一部分用于研究生招生宣传、外联等相关业务支出,一部分用于改善办公条件。

第十一条 其他办班收入分配

1.专业证书班:全部收入的3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70%作为院(系)创收。

2.非研究生层次的校外办班:对于扣除校外挂靠单位的管理费后(原则上不超过总学费的15%)的剩余部分收入,70%作为院(系)办班经费和创收;3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

3.短训班:全部收入的2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80%作为院(系)及合作办班单位收入。

4.插班生:学费收入全部作为所在院(系)的创收。

5.紧缺人才班:学费收入的1%作为应用技术学院的事业运转费,用于紧缺人才的招生宣传、外联等相关业务支出及改善办公条件;其余作为学校事业收入。

6.安全培训班:学费收入的2%作为安培中心的事业运转费,用于安全培训班的招生宣传、外联等相关业务支出及改善办公条件;学费收入的40%由安培中心作为对相关院系的二次分配经费来源安排教学管理工作;其余作为学校事业收入。

第四章 科研创收分配

第十二条 根据《河南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05〕12号)和《河南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07〕6号),对科研创收进行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管理费提成比例的项目,项目经费到位后按规定提成。上级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的,项目提成规定如下:

纵向项目提5%管理费,其中3%作为学校科技活动专项经费,2%作为项目依托院(系)科研发展基金,其余95%由项目组支配使用。

横向项目提10%管理费,其中3%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2%作为学校科技活动专项经费,5%作为项目依托院(系)科研发展基金;提取3%用于支付项目组业绩点报酬,其余87%由项目组支配使用。

横向项目经费中含有的为委托方购买的设备费、基建工程费等过路经费,根据金额大小,学校提取相应管理费。50万元以下的,提取5%;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的,提取3%;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提取2%。所提管理费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项目组结项后,所有课题原则上6个月内由项目组结清经费。项目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该项目的报奖、成果专利申请、专著出版、论文发表或启动新课题立项等。横向课题结余经费也可作为课题组人员业务补助发放,作为课题组人员业务补助发放的,学校须提取5%的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承担学校内部的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项目,学校提取总经费5%的管理费,其中3%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2%作为项目所依托院(系)科研发展基金;其余95%为项目研究费用由项目组支配。

第十五条 学校对转拨科研经费提取2%的管理费,用作学校科技活动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校直属科技产业年上缴学校任务指标为当年实际到帐额的8%;院(系)所属科技产业年上缴学校任务指标为当年实际到帐额的5%,上交院(系)的任务指标由各院(系)自定。

科技产业上缴的费用,8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20%作为学校科技活动专项经费。

第五章  其他创收分配

第十七条 学校投资入股的校办产业的股利分配(或上交利润)全部作为学校事业收入。

第十八条 校医院体检费、挂号费按有关规定除部分转卫生防疫部门外,其余用于弥补学校医疗经费、购置医疗设备及劳务报酬(限用于加班费、卫生津贴)及弥补医院用车费等。

第十九条 校子弟小学的创收全部归其使用,用于运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变卖收入全部归入学校收入;废旧物品变价收入(如书籍、报纸、低值易耗品等)40%归处理单位用于弥补日常运行经费,60%归学校收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微机室的上机费收入,20%为学校事业收入;80%作为单位创收,用于微机室材料消耗、维修费用和劳务报酬,其中,用于劳务报酬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报名费收入全部用于组织招标单位的招标组织、后续验收等专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其他创收,80%作为单位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2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学校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