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财〔2011〕16号
各学院及相关单位: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河南理工大学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突出学院主体地位,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强化预算职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理工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学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预算的格式、项目和内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制订。
第三条 院长是本单位财务预、决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财务副院长根据分工授权具体负责财务预算的执行。学校财务处负责学院财务预算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将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理工大学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试行)》中所指的19个学院。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六条 学院预算的基本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七条 收入预算包括学校预算拨款、学院自筹经费及专项经费等。
学校预算拨款包括校拨基本经费、公共课及公修课教学补贴经费、成人教育教学补贴经费、内涵建设经费、人才引进经费、调节经费等六部分。
学院自筹经费包括办班创收、科研管理及资源使用费收入、对外服务收入、其它收入等四部分。
专项经费是指根据相关政策或学院申报,经学校批准核拨的有指定用途的经费。
第八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拓宽收入渠道,增强筹资意识,提高办学主动权,力争收入逐年有所增长。
第九条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学生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等四大部分。
1.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附加、校内岗位津贴、辅导员与班主任岗位津贴、其他人员经费等。
2.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本专科生业务费、研究生业务费、办公家具及身背购置、办公费、差旅费、设备维修费、实验材料费、房屋维修及卫生费、专项业务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特支费、其他教学业务费。
3.学生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本专科生困难补助、研究生困难补助、本专科生活动费(团委活动费,学生就业活动费)、研究生活动费、学生党建经费等。
4.专项经费支出:内涵建设经费、人才引进经费、事业发展基金、其他指定用途的专项经费。
第十条 学院在编制支出预算时,要优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学生业务经费的安排,注重内涵建设投入,严格控制“三公消费”,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院自筹经费中用于事业发展的支出不得低于50%。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按会计年度编制,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的编报实行“两上两下”。各学院于每年元月份编报当年度的财务预算,上报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对各学院的财务预算进行审核,报学校研究。经学校党委研究后,学校财务处向学院下达学院年度经费核拨方案,确定学校预算核拨经费额度及有关专项经费额度。学院根据学校预算拨款和自筹经费,重新编制预算并上报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经学校批准后,批复下达各学院正式预算。
学院 学院领导要提高预算管理意识,增强预算的可行性,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预算项目。预算程序要严格规范,学院财务预算需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方可报送学校财务处。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要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预算,在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支出范围内使用经费。对超出预算、无预算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学校财务处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学院日常事业支出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主管财务的副院长负责本单位预算的全面实施。经费审批权限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报财务处备案。经费审批人只能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审批经费支出。审批人变更,须经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审批人外出,须由其他人临时代理审批职责的,应由单位出具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审批人回校恢复履行审批职责时,应先行通知学校财务处,并收回代理权。未办理代理手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理审批人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按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发放给教职工的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及各种零星津补贴,报人事处审核后,转学校财务处依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的各类支出,在预算下达之前,学校采用预支的方式;待预算下达后,从预算中冲减。
第十九条 学院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学校核拨的各种专项经费按照“单项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结余经费不予结转;学校预算拨款的运行经费按照“总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结余经费下一年度可继续使用;自筹经费结余转作下年经费继续使用。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的学院预算具有强制性,不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调整预算时,要履行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预算调整:
1.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
2.学校对学院的总体经费预算有较大调整时;
3.学院创收有较大变化时;
4.其他确需调整预算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一般可在每年的10月份调整预算方案,报学校财务处,经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认真学习贯彻《河南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行使拥有的人权、事权和财权,确保经济运行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学院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必须在学院教代会上报告和听取意见。决算报表及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院内民主监督机制建设,积极推行财务公开、院务公开,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职能,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国资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理工大学院(系)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 财务预算 学院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