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区行政单位安排两名领导干部参加本省在北戴河举办的培训班,培训时间201X年8月7日至12日,通知明确:7日报到,12日结束,学习培训期间食宿、培训费由举办单位负责,往返交通、食宿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负责。
具体行程:
8月6日,单位派车将二人从驻地送至机场,两人乘飞机抵达北京后,在北京住宿一晚;
8月7日,二人在北京参观某博物馆之后,乘火车抵达北戴河培训地点报到;
8月12日,结束培训后,根据省带队领导提议,二人又乘公共汽车前往承德市考察学习;
8月13日,二人从承德市乘车至北京机场,住宿一晚;
8月14日,乘飞机抵达本地机场,单位派车将二人接回。
返回单位,出差人将报销单据交由单位办公室副出任兼出纳代为填报,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审批后报销差旅费用10474元,其中包括报销培训期间(8月8日至11日)的伙食补助费800元和参观博物馆门票119元、餐费213元,计1132元。因接送二人往返机场时,与司机在机场用餐,又填报了8月6日、8月14日2天的伙食补助费400元,用于冲抵用餐费用。
次年,所在市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专项督查,督查组在查账时发现,二人到北京、承德市等地参加培训,差旅费报销单中未附有关文件通知,经调查核实差旅费报销的填报、审批过程,并按有关规定对应报销差旅费进行核算,最终确认二人多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及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共计1132元。随后,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将此问题线索移交给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最后市纪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给予二人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报销的差旅费1132元退回单位财务;办公室主任对票据审核不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进行提醒谈话;经办人办公室副主任违规填报和审签,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进行诫勉谈话。
分析:
本案例取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的真实案例,我们隐去了具体单位、人员名字,从事情来看也只是一件小事,但在处理上似乎略重,纪检监督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最后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退赔多报差旅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尽管党内警告处分属于党内纪律处分种类中最轻的,但多少还是有点得不偿失,凭心而论,类似案例是不是也普遍存在于各单位呢?只不过有没有检查到,或即使检查到没有上纲上线而已。案例,一方面反映出差人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纪律和规矩意识淡漠,比如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参观博物馆门票、餐费;另一方面说明单位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审核把关不严,对财经制度、纪律学习不够,比如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培训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补助,却仍然予以报销,职业判断出现重大偏差,以至于“因小失大”。
现在我们还是从业务层面来分析本案例所描述的二人参加培训的差旅费报销,根据差旅费管理相关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本案例上级已明确培训期间伙食费、住宿费由上级承担,往返期间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二人此趟行程差旅费报销明细为:
1、8月6日,从某市出发至北京的机票、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尽管单位派车从驻地送往机场,但当天在北京也可能会发生市内交通费用)、北京当晚住宿费;2、8月7日,报到日,报销北京至北戴河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3、8月8日至11日,培训期间,不得报销任何费用;4、8月12日,培训结束日,报销经批准赴承德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承德当晚住宿费;5、8月13日,报销承德至北京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北京当晚住宿费;6、8月14日,报销北京返程的机票、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从纪检最后通报认定的结果也表明,仅要求二人退回违规报销的培训期间(8月8日至11日)的伙食补助费800元和参观博物馆门票119元、餐费213元,共计1132元;对于8月6日、8月14日2天的伙食补助费400元,尽管是用于冲抵用餐费用,还是实事求是作为出差补助予以认可。
报销时应提供培训文件、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单、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及刷公务卡小票;同时机票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如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费用时,应当提供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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