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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多项住房公积金政策

时间:2019-04-18  来源:财务处   阅读:

摘自: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5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惠民根本,倾斜中低收入家庭刚性住房需求,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作出调整。

具体为:原来的“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总房价的60%,单笔不超过50万”,调整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总房价的60%,单笔不超过40万”;“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总房价的70%,单笔不超过50万”,调整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总房价的70%,单笔不超过45万”。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造价预算;在乡镇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乡级以上规划或建设部门的批准建房文件(批准建房手续)和工程造价预算。

本次调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涉及五个方面。分别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本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专户、务工农民专户、市导游服务中心和市出租车行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须在该房屋须正在施工,主体工程进度达到50%以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县(市)区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已建成的房屋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职工购买本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只含商品房、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职工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行为,且职工及配偶至少有一方户口在购房所在地。同一套房屋只允许提取一次,商品房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1年之内有效,再交易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1年之内有效。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两种情况对待。职工账户资金转入单位账户的,由职工单位办理相应提取手续,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单位财务收据;职工账户资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非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后即可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专户、务工农民专户、市导游服务中心和市出租车行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缴存人员,停缴封存半年后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非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缴存人员,停缴封存后即可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