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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11-01  来源:财务处   阅读:

 

中国共产党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通知)

 

校党文〔2006〕21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 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坚持“积极稳健、依法理财、优化配置和综合平衡”的财务工作方针,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价值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充分利用会计和社会、经济等信息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财务依据。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及财务清算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院(系)为主体,权责明晰,一级核算,两级管理”的财务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全面负责,主管财务副校长、财务处长、校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基层财会人员层层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第七条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负责签发经学校党委会审定的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调整预算、财务决算、学校重大投资与财务运作项目、重要预算外项目和学校重大财经管理条例等。

第八条  主管财务副校长按照校长授权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学校各项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及收费票据等一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校内其他部门主办的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文件,应征求财务部门意见。凡涉及资产变动和学校权益的经济事项,财务部门应参与研究,对外经济类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在正式签订前,应听取财务部门意见,签订后须将副本或复印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院(系)院长(主任)、机关处室负责人对授权范围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承担经济责任。

对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万方科技学院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会计业务接受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学校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学校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为校、院(系)两级预算。学校预算在每年年初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预算编制的原则:

1.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一般不搞赤字预算;

2.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3.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制度,校、院(系)等各级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统一预算管理,各级预算必须自求平衡,当年实现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预算支出调整计划后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支出预算按照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等进行安排。每年预算要按照预算支出数的5%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中不可预见的支出。

院(系)收入预算包括学校核拨给院(系)管理使用的包干经费。具体包括人员经费(人员工资和岗位津贴)、公用经费(正常运转的教学和办公经费)和院(系)创收提成经费。院(系)财务预算要严格执行《河南理工大学院(系)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校、院(系)两级从校外得到的专项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直接用于项目实施,不再纳入学校预算分配。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预决算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副校长具体负责全校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分管其他业务的校领导负责提出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财务预算编制意见和预算的执行。

各院(系)院长(主任)是本单位财务预决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财务副院长(副主任)具体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预决算的管理机构,在主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校级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1.财务处在预测收入总规模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年度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建议草案;

2.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查、修改、确定财务预算草案;

3.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财务预算草案;

4.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财务预算草案;

5.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八条  院(系)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1.院长(主任)主持,主管财务副院长(副主任)具体负责编制财务预算草案;

2.财务预算草案经与领导班子磋商后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

3.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财务预算草案;

4.经财务处审核,报校领导审定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九条  校、院(系)财务预算方案一经规定程序批准,各级领导、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校内各院(系)、机关处室只能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支出范围使用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或追加时,按规定程序进行。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再提交上级领导研究决定,其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事项,由校长审批;20~30万元(含30万元)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通过执行;30万元以上的事项,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调整或追加预算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签批或会议纪要形式签发,财务处依照执行。

追加预算经费必须在经费收入已经落实到位时才能予以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年初要向教代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组织创收。办学收入、科研收入、产业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创收资金按学校分配办法结算后分别纳入校、院(系)两级收支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各项收费统一由财务处负责。各单位在收费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收费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票据管理执行《河南理工大学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学校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如因使用不合规定票据收费受到校内外有关部门处罚的, 罚款由责任人自负,不得报销。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顺利实施,严肃财经纪律,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拖欠、截留、占用、挪用及私分,不准坐收坐支及公款私存,不得放入校内外其他单位或财务机构,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对收取的普通生学费要及时提取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学生活动费和困难补助。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项支出要符合国家规定和上级有关财务制度。凡上级财政部门有规定标准和定额的,支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定额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支出预算执行,严格执行《河南理工大学财务审批制度》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经费使用办法,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越权审批现象。超出单位年初预算增收的各种预算外资金,应按程序纳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后使用。

第三十条  我校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一个单位只能授权一位主管负责人审批;经费审批负责人只能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审批经费支出。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审批人和经手人责任办法,经手人对提供审批的各种支出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批人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审批事项和经费负审核及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加强经费支出的审批管理,对经费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必须由校长直接审批的项目:招待费、小车费、飞机票、空调、计算机、摄像机、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铁皮柜、家具等。

2.学校预算内的设备购置,一次购置费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副校长会签。学校预算内的基建支出,一次支付款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副校长会签。其他预算内的专项支出,一次付款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副校长会签。预算外的专项支出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3.学校各机关处室审批预算内支出一次不超过3000元的,由其主管负责人审批,限额以上应报分管校级领导审批。

4.院(系)授权一位副院长(副主任)主管财务和经费报销签字并报财务处备案。院(系)预算内经费审批权限由各院(系)自行规定,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审批程序:

1.借款经办人按要求详细填写借款单内容。报账经办人按要求粘贴票据,详细填明票据张数和总金额, 按审批管理范围送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2.审批人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和预算经费支出范围及审批权限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同意支出的,应签字并注明从何种经费支出。对提供票据不合格和没有注明票据张数及报销总金额的,各级审批人应拒签。

3.凡需经上一级审批后才能执行的支出,必须由本级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送上级负责人审批。

4.各级领导(包括科研等项目负责人)本人参与的支出事项,经费报销时应由其他负责人或上级领导审批。

5.对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规定开支范围,以及各种不符合财务办法规定的支出事项,财务处应拒付。对重大或特殊问题,财务人员认为还应经财务处长或有关校领导审批后才能执行的,应经审批后再执行。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其他基金等。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类专用基金按“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用途。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1.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学校及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万方科技学院以外,校内各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管理: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催扣。

3.存货的管理:学校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购置:设备的购置,要有经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和资金来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有论证报告。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参加省财政组织的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标小组组织的公开招标,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2.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3.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全校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4.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小组鉴定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报废或转让。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所取得的变价收入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1.学校及各单位对外投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校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经学校同意。

2.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校对外投资价值。

3.学校对外投资要使用学校的自有资金。按国家规定事业经费不得为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学校的一切资产不允许做任何形式抵押。

4.学校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条  负债的管理:

1.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2.应付及暂存款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各单位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3.应缴款项是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等。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

4.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基本数字表和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学校的基本概况、收入支出变动及结余分配情况、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计划外安排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下年度的财务管理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财务报告报主管财务副校长。

第四十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学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处要认真履行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学校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校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八条  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发生划转撤并时,要进行审计和财务清算。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办法,报请学校批准后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执行《河南理工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基建财务制度。

第五十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执行相关的企业财务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