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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时间:2016-03-14  来源:财务处   阅读: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校属各单位、附属医院:

《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已经校党委一届九十七次常委(扩大)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517

 

河南理工大学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建设,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学校内部控制目标主要包括: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办学效益和水平。

第三条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方法主要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

第四条  经济活动的各经办单位、校财务处、校审计处、校监察处要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有效。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校属各单位。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

 

第六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需要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价。当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新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学校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七条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的重点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及其他管理。

 

第三章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第九条  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编制预算草案、执行预算和决算分析。

第十条  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编制二级或明细预算、追加调整预算、执行预算和进行决算分析。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对学院的二级预算、明细预算及预算调整进行审核并批复。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校财务处定期通报各单位及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校审计处负责学校、各单位及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工作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收入业务由校财务处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校财务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四条  校财务处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并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管理规范、有序、安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保证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校财务处应定期检查、统计、通报收入情况。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支出业务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财务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支出申请与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校财务处会计人员要依据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行使财务监督权,对所有支出凭证加强审核,确保无误后方可办理会计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对各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经济责任。项目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要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按规定履行相关支出的事先和事后审批程序,加强票据审核。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十八条  校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校国资处负责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定期对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各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政府采购;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答疑工作;负责妥善保管政府采购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业务程序,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学校应与具有相应保密资质认证的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管理控制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控制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管理控制、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控制、对外投资管理控制等。

第二十二条  校财务处是货币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岗位责任,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加强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校国资处是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台账管理并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建立并完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负责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各单位要加强对相关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校国资处负责建立健全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各单位对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对外投资业务程序,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对外投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校财务处负责对外投资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业务程序,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建设项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建设项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工作;应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建设项目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校财务处应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校财务处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六节  合同管理控制

 

第二十九条  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为学校各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学校各类格式合同的制定、重大合同及特殊业务合同(协议)的审查、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等。

各授权单位接受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格式合同的签订、授权合同印章的管理、合同的备案及保管、合同的履行等。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合同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三十一条  对外经济类有关协议、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应征询校财务处意见,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校财务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校保密办负责对涉密合同及合同中的涉密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及学校专项经费责任单位应对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及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每年年末向校审计处出具相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校审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校属各单位、各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五条  校监察处负责对学校层面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主要包括学校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情况、内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5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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