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出台《制度》的背景
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体系,主要反映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对准确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现行预算会计体系基本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末,内容相对滞后,在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确立的核算方法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改革的需要。预算会计体系在2010年至2013年之间进行过一轮修订,但此轮修订最大的问题是未形成统一的会计标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也未得到全面落实。
此外,当前规范政府单位会计核算的制度达十几项之多,各项制度在会计科目、报表结构和政策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导致不同政府单位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
随着现代财政制度的逐步建立,仅仅实行预算会计,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全面加强政府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和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出台《制度》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对各级政府提出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新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这对政府会计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政府会计改革是财政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2015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要求,积极推进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制度》的组成部分及主要内容
(来自:育德会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