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巡视整改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交通费报销,严格执行《河南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校财〔2016〕10号)《河南理工大学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校财〔2015〕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工作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租车(但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
三、出租车发票是市内交通费的报销凭证,城市间交通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真实合规票据报销,不得使用出租车发票代替。如焦作往返郑州、新郑机场、新乡、洛阳等地的交通费不得使用出租车发票报销。
四、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五级及以上职员出差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若出差路途较远(1000公里以上),且出差任务紧急的,须在出差前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行,需按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也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
购买非政府采购优惠机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作为财务报销凭据。
五、机票款应采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或个人银行卡结算。
财务处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