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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

时间:2013-04-19  来源:财务处   阅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买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和职工购房具体需求,决定对《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业务新政策的通知》(焦公积金委〔2011〕1号)和《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业务新政策的通知》(焦公积金委〔2012〕3号)中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调整为45万元。

       二、将贷款申请条件中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由原来的12个月调整为6个月。申请贷款职工由于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由单位一次性补缴贷款职工所欠住房公积金,并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后,可申请贷款。

       三、贷款贴息对象增加“被房管部门批准认购经济适用房的借款人”和“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突发事件造成还款困难的借款人”;取消对贷款贴息条件中所购房屋面积的限制。

       四、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不需要再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只需提供办理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原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借款人使用自有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的,不需要提供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五、取消住房公积金“月冲还贷”业务对还款期次的限制,借款人可在贷款申请办理的同时申请办理“月冲还贷”。

       六、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