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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报销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08-18  来源:财务处   阅读:

校属各单位: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发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整改的要求,现对发票报销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需要报销的发票,原则上在当年报销。

    2、当年票据未能在当年报销的,延长至下年度4月底之前报销,5月1日及以后不再办理以前年度票据的报销。

    3、鉴于历史原因,2010年及以前年度未报销的票据,请于2011年9月底之前报销完毕,过后不再报销。

    4、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于学费等跨年限较长的发票视具体情况审核报销。

    联系人:曾  平               联系电话:3987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