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规定,我校将从2011年9月份开始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计提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方便广大教职工了解相关信息,特作如下说明:
一、主要修改内容
1.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减除费用提高后,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负担。同时,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得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实现进一步减税。
2.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将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增加了一些税负。
3.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二、纳税范围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下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对照表
老税率表 |
新税率表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 率
(%) |
速算扣除数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 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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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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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有兴趣的教职工登陆财务处网站(http://cwc.hpu.edu.cn/)“制度”栏目,详尽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