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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从9月份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

时间:2011-08-28  来源:财务处   阅读: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规定,我校将从2011年9月份开始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计提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方便广大教职工了解相关信息,特作如下说明:

    一、主要修改内容

    1.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减除费用提高后,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负担。同时,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得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实现进一步减税。

    2.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将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增加了一些税负。

    3.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二、纳税范围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下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对照表

 

老税率表

新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

(%)

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欢迎有兴趣的教职工登陆财务处网站(http://cwc.hpu.edu.cn/)“制度”栏目,详尽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