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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时间:2013-09-13  来源:财务处   阅读:

附件2: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修订)(征求
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根据我司2013年工作计划,我们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以下简称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拟定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于2013年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自1998年发布并试行以来,对于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各项财政预算改革的不断推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等学校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2000年以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时期,高等学校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在校生人数和经费收支规模不断扩大,所涉及的经济活动和业务事项日益复杂,现行高校会计制度在诸多方面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加强会计核算、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的需要,迫切需要加以修订。
2012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吸收近年来财政预算改革内容,在强化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以及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收入、支出、结转结余、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2012年12月,财政部进一步发布了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体现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上述修订内容,并对高等学校的成本费用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确保《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加快修订现行高校会计制度,以通过改进和完善高等学校的日常会计核算,使财务制度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修订原则
征求意见稿的形成,遵循了以下修订原则:
一是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原则。2012年12月新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制定和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各项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是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相协调的原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修订内容保持基本协调,服务《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是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基础并体现高校特点的原则。2012年12月新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现了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由于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修订内容与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修订内容基本一致,并新增成本费用管理等体现高校行业特点的新要求,我们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即保持制度的基本内容、结构、行文等),结合高校行业特点,对核算总说明、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过程
2012年底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发布以来,我司会同部内教科文司、教育部财务司开展大量调查研究,召开多次高校会计制度修订会议,听取众多高校财会专家和实务工作者意见,确立了高校会计制度的修订思路、修订原则和主要修订内容,以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基础,结合高校行业特点,经数易其稿,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以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基础起草,保留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现的如下主要新旧变化(与现行高校会计制度相比较):新增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引入“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明确基建数据定期并入高校会计“大账”;进一步规范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全面完善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系统改进财务报表结构和体系;等等。
此外,为了满足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的特殊需要,征求意见稿较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要做出了如下方面的变化:
(一)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代管款项”科目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如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高等学校代管的该类款项一般总额较大,且因没有明确或固定的偿还期限而在性质上有别于其他的负债项目,需要单设“代管款项”一级会计科目予以核算。
(二)补充事业基金的核算内容
为满足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的特殊需要,征求意见稿对“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必要补充,包括:一是针对高校按规定从各类科研项目中一次性提取管理费或间接费用的实务问题,继承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规定,要求将提取的管理费或间接费计入事业基金;二是继承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规定,将高校收回附属单位返还的人员费用计入事业基金。
(三)调整专用基金的核算内容
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相协调,征求意见稿对专用基金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必要调整,包括:删除有关修购基金的核算内容,增加学生奖助基金的核算内容,增加从支出中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四)细化事业收入科目的设置
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是高等学校的两大收入来源,为直观反映高等学校承担的教育、科研两大任务对学校收支情况的影响,征求意见稿本着重要性原则,将“事业收入”科目拆分为“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两个一级会计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和反映;同时,为了增强各类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征求意见稿要求高等学校在收入支出表中,不仅要分别列示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的金额,还要求列示事业收入的总额。
(五)细化事业支出科目的设置
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专设“成本费用管理”一章,要求高等学校归集核算教育、科研、管理、离退休等各项费用,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并要求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为了更清晰地反映高等学校事业支出的结构,满足高校成本费用核算需要,征求意见稿将“事业支出”科目拆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5个一级会计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和反映;同时,为了增强各类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征求意见稿要求高等学校在收入支出表中,不仅要分别列示各类事业支出的金额,还要求列示事业支出的总额。
(六)明确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
延续历史上“伙食账”单独核算的传统,以及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高等学校目前在其内部普遍存在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后勤部门(如食堂、招待所、车队、物业等)独立核算的情况。从高校一个会计主体角度考虑,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高校“大账”或财务报表统一反映。由于新旧高校财务制度以及现行高校会计制度均未对高等学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的处理问题作出规定,实务中各高校做法差异较大,影响了高校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为了满足财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方面对高等学校完整会计信息的需求,征求意见稿在“总说明”部分的第七条第(五)项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同时,听取各方面意见,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编制说明部分,对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财务报表的处理原则进行了说明,总的原则可以概括为“对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应当加总计入学校资产负债表的相应项目;涉及高等学校内部往来款项的,应当予以抵销处理。对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应当按照收入、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加总计入学校收入支出表中的‘其他收入’项目,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总额和支出总额信息”。
(七)调整收入支出表的结构
与一般的事业单位相比较,高等学校的一个突出特点即是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并且不同来源渠道的资金各自有着特殊的管理和核算要求,了解高等学校收入总额信息,进而分析各项收入占高校收入总额的比重,对于高校信息使用者全面分析高校经费补偿情况、加强高校管理、做出相关决策十分必要。鉴于此,征求意见稿调整了收入支出表的格式,使之既能够反映高校收入总额和支出总额信息,又能够反映各种不同来源资金的收、支和结转结余情况。
(八)增加支出与成本费用调节表
征求意见稿在高等学校财务报表体系中增加了“支出与成本费用调节表”,将其作为收入支出表的附表,要求高等学校清晰反映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离退休等各项事业支出经调节计算形成各项权责发生制成本费用的情况,这既有利于落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的高校“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核对机制”的建立,又可为高等学校分摊计算科研、教学成本提供口径一致、可供验证的基础数据。
(九)其他变化
1.为满足高等学校成本费用核算需要,要求“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成本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2.根据高等学校实务,增加“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五、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本征求意见稿,我们希望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您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高校事业收支科目设置
问题1:征求意见稿关于高校事业收支科目细化设置的规定是否必要?各科目核算范围的界定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高校事业收支核算的需要?
(二)关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的编报
问题2:征求意见稿采用“并表”的方法,对高校如何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进行了规定。您认为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是否可行?您赞同“并账”还是“并表”?对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支出,您赞同按收支总额并,还是按收支相抵后的净额并?如果按照收支总额并,高校能否进行所有内部收支事项的抵销处理?
(三)关于成本费用信息的提供
问题3:征求意见稿新增的支出与成本费用调节表的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有无改进建议?您认为该表作为财务报表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否应当提供更详细的成本费用信息?如何从会计核算系统生成这些信息?
(四)关于附属单位返还人员费用处理
问题4:对于高校收回附属单位返还的人员经费,您认为应当继承现行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事业基金,还是应当作冲减相关支出处理?理由是什么?
(五)关于制度的总体内容
问题5: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是否能够满足高校业务的会计核算需要?还有哪些会计核算内容需要加以补充或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