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度政府财务
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财库[2018]14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我省纳入第二批政府财务报告试点地区。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我们制定了《河南省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河南省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战略部署,全面完整地反映各级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34号)要求,结合我省前期试编工作实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本级各部门(单位)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为我省正式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奠定基础,为全面深入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工作内容
(一)省直各 部门(单位)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省直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编制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财务分析应包括政府部门基本情况介绍、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
省直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
(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组织本级各部门(单位)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财务分析应包括政府部门基本情况介绍、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财政部门编制2017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17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报表附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包括政府财务状况分析、政府运行情况分析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应包括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
(四)编制地区合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省财政厅将选择部分市县编制合并的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我省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厅领导任组长,综合处、预算局、预算执行局、行政群团处、政法处、教育事业处、科技文化处、经济建设处、环境资源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税政处、企业处、服务业处、地方金融处、会计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等处室(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部署、督导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预算执行局,相关处室(局)经办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组织实施,组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布置和培训,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编制政府财务报告,解决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长:赵学东
成员:马洪斌、李和平、马剑平、王铁栓、白振勇、陈静、张建社、王崴、孙翠芬、郑新建、董桂生、李之银、张海庆、李志刚、韩菊敏、赵敏、臧希昌、高聚辉、谢长伟、李铭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李英哲
办公室成员:刘素霞、李江伟、拜黎伟、孟楷、周月、王翔、许莹莹、王庆杰、刘合定、刘项君、陈铮、魏炎利、郭娟、杨金丽、沈媛、姚灵、张琪、张睿、高用燊、任晓雯、郑智杰、朱文广
四、职责分工
(一)预算单位职责。
1.全面清查核实单位资产,对清查出的未入账资产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入账。
2.按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规定,以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编制本单位政府财务报告,并及时将本单位财务报告报送主管部门。
3.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修订数据,负责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主管部门职责。
1.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报的布置、培训。
2.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制、报送工作。
3.对所属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对报告进行更正和修改。
4.按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要求,汇总合并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形成本部门财务报告并报送财政部门。
5.组织本部门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6.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财政部门职责。
1.省财政内部职责分工
(1)预算执行局:负责全省政府财务报告管理工作,组织政府财务报告的布置、培训、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分析应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价等工作。组织省直各部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省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2)预算局:提供地方性债务统计数据,财政中长期可行性分析,政府预算编制管理、绩效管理等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相关资料。
(3)社会保障处:提供社保基金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指导、审核所服务部门(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督促按时上报。
(4)企业处:提供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指导、审核所服务部门(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督促按时上报。
(5)地方金融处:配合提供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PPP项目开展情况等相关资料;指导、审核所服务部门(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督促按时上报。
(6)综合处、行政群团处、政法处、农业处、教育事业处、科技文化处、经济建设处、环境资源处、农业处、税政处、服务业处:指导、审核所服务部门(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督促按时上报。
(7)国际处:提供政府外债和项目统计分析数据等相关资料。
(8)会计处:协助预算执行局开展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相关培训,督促各级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政府会计相关制度。
(9)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数据,经管资产及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数据,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形成的资产数据等相关资料。
(10)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供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决算报表等相关数据。
(11)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技术保障工作,协助预算执行局开展财报系统培训工作。
2.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比照省厅模式,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组织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
五、实施步骤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整个编制工作将在2018年8月底完成,具体时间进度如下: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8年4月)。
1.制定工作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出台并印发政府财务报告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编报流程,建立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机制。
2.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测试及优化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测试工作,并提出相关优化建议;做好系统初始化工作。
3.各级财政部门印发编制试点工作通知,明确编制范围,提出工作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5月-7月)。
1.布置与培训(2018年5月上中旬)
各级财政部门部署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培训。
2.先期试点(2018年5月中下旬)
省财政厅组织部分市县、部门先行试点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探索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与部分会计核算软件的对接,为全省试点工作铺开积累经验。
3.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财务报告(2018年5月下旬-6月中旬)
各级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要求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全面清查核实单位的资产负债基础上,以经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编制调整分录,形成本单位财务报告,并将电子数据按要求报送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财务报告(2018年6月中下旬)
主管部门可组织所属单位集中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要求,对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单位修改。在核对无误的基础上,合并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形成本部门财务报告并按要求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5.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核(2018年6月下旬)
各级财政部门可组织本地区各部门(单位)集中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检查抵消分录和调整分录的正确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主管部门重新修改,直至数据通过审核。
6.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2018年7月上中旬)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要求,在合并部门财务报告和其他纳入合并范围主体的基础上,形成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7.部分地区编制本行政区合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2018年7月下旬)
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现有资料,探索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三)报送阶段(2018年8月)。
1.省直各部门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
2.各省辖市和财政直管县财政局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县(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试点工作总结包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内容。
3.编制地区合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市县于8月20日前报送合并报告电子数据及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有关方面业务骨干,组成相对固定的工作班子。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协调解决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难题,通报编制工作进展情况,提出解决对策。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对编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要成立编制和业务指导小组,集中一批骨干力量,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基层预算单位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于4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
(二)加强培训与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配备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财会类专业及相应水平以上的人员从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组织现场培训、视频培训,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利用电话、QQ群、微信群、上门指导等多种方式,提高编报人员业务水平,使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
(三)清查资产负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时清理往来事项,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单位,及时记入单位会计账,确保账实相符,并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有关数据相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政府股权投资,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加强政府股权投资核算;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债务管理工作。对于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相关会计核算工作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四)规范会计核算。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要求,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对于政府内部往来、收支等经济业务,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功能,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财政部门要督促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五)加强网络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建设应用的通知》(财信办〔2016〕25号)要求做好网络保障工作,确保各级预算单位与省厅网络连接畅通,对于确实因条件限制而无法联网的,应做好协调工作,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单位顺利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电子数据通过系统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