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建立河南省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豫发改价调[2011]129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各市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健全我省社会保障援助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特制定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总的思路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坚持“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原则,坚持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二、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三、联动机制的启动
在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准确反映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对居民基本生活的影响。
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2011年,各省辖市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时,省辖市政府应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4%以下时,即停止联动,暂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时,各省辖市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各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提高保障标准后,即停止联动,暂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办法和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对城市低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每人每月补贴额度=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各省辖市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为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补贴额度的具体比例。
(二)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每人每月补贴额度=现行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各省辖市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为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补贴额度的具体比例。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每人每月补贴额度=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现行标准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保障
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向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从本级财政、历年资金结余、价格调节基金等多渠道解决,省财政对启动联动机制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职责
(一)省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省政府建立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公安厅、工商局、质检局、统计局、粮食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制定和审核全省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规范和指导全省联动机制的实施,协调各有关厅局和各省辖市解决联动机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场价格调控和联动机制的日常工作。
(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对当地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同时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调查队发布的各省辖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商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适时提请当地政府启动或停止实施联动机制。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将联动机制执行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贴资金的预算;负责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
(五)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提供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做好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对年度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六)统计调查部门: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按月、按年测算、编制、发布全省及各省辖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七、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