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国际〔2016〕70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教学
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河南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鼓励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要求,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开展科研合作及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豫外组〔2016〕2号)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科研合作及学术交流,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项目合作、学术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指我校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职员工(含离退休返聘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及以上人员所培养的在读研究生。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科研合作及学术交流,必须持因公出国(境)证件。因公出国(境)证件(以下简称因公证件)包含:因公护照、因公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签注字头为Y)等。
第二章 年度计划编制、审定及报备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管理。国际合作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办)负责在每年11月底向全校征集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再增补计划。
第六条 申请因公出国(境)开展科研合作及学术交流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外语听、说能力;
2.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论文须被会议录用,且为论文第一完成人,并被安排在会上交流;论文第一完成单位为“河南理工大学”。
第七条 申报年度计划首先须经申请人所在学院或处室审核同意,经国际处/港澳台办呈送分管外事校领导审阅,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校级领导的出访,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阅,校长办公会审批,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第八条 经学校审定的计划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分别向省教育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侨办)和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台办)报备。
第三章 计划执行
第九条 执行计划时,须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1)。由学院经费资助的,须由学院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由科研经费资助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申请人所在学院、与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详见附件6和附件7:手续办理流程图和提交材料清单。
第十条 以上材料需提交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核。除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需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出访任务、邀请函、日程安排、往返航班,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如上所有内容,须认真慎重选择与填写。根据国家和省里规定,一旦获批,须按照计划执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处/港澳台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出访手续。凡公示期内被提出质疑的,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因公出国(境)开展科研合作或学术交流的经费预算、行程安排、机票购买、资助内容及标准等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1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出访人员离境前须按学校干部职工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须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章 因公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因公证件的领取。接受国际处/港澳台办组织的行前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领取证件。涉密人员须签署保密承诺书(见附件10)。
第十四条 因公证件的上缴。出国(境)人员必须在回国(境)后3日内将因公证件交还国际处/港澳台办,由国际处上缴给省外侨办统一保管。台湾通行证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逾期未交还证件者,校内予以通报并取消今后出访资格。随同其他单位出国(境)人员的因公证件直接上缴给组团单位,由组团单位上缴到省外侨办。
第十五条 因公证件的挂失。证件在国内遗失的,持证人应立即报公安机关挂失,同时向国际处/港澳台办报告并写出情况说明或检查。证件在国外遗失的,持证人应立即与我国驻外使(领)馆联系,同时向国际处/港澳台办报告并写出情况说明或检查,以上均由国际处/港澳台办上报省外侨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回国返校后,须在一个月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所属学院做一次学术报告(完成情况须由所属学院主要领导在附件2上签字。参加非国际会议活动的人员直接填写附件4);
(二)将在外获得的有关资料上缴学校图书馆或者学院资料室(附件2);
(三)填写总结报告表(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填写附件3;参加非国际会议活动的人员填写附件4)。出访团组在一周内将此表交至国际处/港澳台办,经国际处/港澳台办统一汇总后,在一个月内呈送校领导审阅。其中厅级团组的出访报告由国际处/港澳台办提交给省外侨办或省台办。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后,凭《申请表》(附件1)、《回校履行义务情况登记表》(附件2)、《总结报告表》(附件3或附件4)、《出国(境)报销申报单》(附件5)到国际处办理报销审批手续。由国际处审核出具国外费用报销明细后,按照财务处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由项目相关负责人签字,到财务处报账。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者,财务处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国家及河南省因公临时出国(境)相关规定的,按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理工大学资助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修订)》(校国际〔201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因公出国(境)开展科研合作或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
2.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回校履行义务情况登记表
3.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总结报告表
4.因公出国(境)开展科研合作及学术交流总结报告表(非国际会议类)
5. 因公出国(境)报销申报单
6. 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流程图
7. 所需提交材料清单
8.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9. 《出访人员名单表》
10. 河南理工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