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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因公出国(境)团组访问交流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12  来源:财务处   阅读:

   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国际〔2016〕71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因公出国(境)团组访问交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因公出国(境)团组访问交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河南理工大学因公出国(境)团组访问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河南省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促进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豫办〔2013〕12号)、《河南省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办法》(豫外组〔2014〕1号)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团赴国(境)外友好学校或科研机构进行访问交流、培训、洽谈或签署合作协议等,或者经学校同意随上级或其他有关部门团组出国(境)访问交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包括因公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持因公证件。因公出国(境)证件(以下简称因公证件)包含:因公护照、因公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签注字头为Y)等。

第二章 组团规定及要求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的选拔坚持“任务必要、理由充分、身份恰当、期限适宜、讲求实效、厉行节俭”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任务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每个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六条 访问交流类团组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9岁。正校级领导出国每年不超过1次,副校级领导出国两年不超过1次;党政管理岗的处级及以下干部出国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次,业务管理岗的处级及以下干部出国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分管外事的校处级领导的出访次数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同一团组,校级领导不得超过1人,同一单位的处级领导不得超过1人。除上级主管部门组团且业务活动非常明确的出访外,一般不得随团出访。
第七条 培训类团组人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个别超过50岁的人员需提供健康证明和担保函,但年龄上限为53岁。
第八条 根据工作实际,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方便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赴港澳台团组人数及停留时间,严格按照省外侨办或国台办的批件执行。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团(组)长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完成出访任务,不得擅自决定改变出访行程和路线,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持因私证件者不得与因公团组同团活动。
第十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及事项外,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均须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出访任务、邀请函、日程安排、往返航班、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上述所有内容,须认真慎重选择与填写。根据国家和省里规定,一旦获批,须按照计划执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办)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出访手续。凡公示期内被提出质疑的,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因公出国(境)团组友好的经费预算、行程安排、机票购买、资助内容及标准等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11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年度计划编制、审定及上报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任务实行计划管理。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在每年11月底向全校征集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再增补计划。
第十三条 校级领导带队的访问交流类团组计划,由国际处/港澳台办报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阅,校长办公会审批,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处级及以下的团组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阅,主要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临时随上级部门组团出国(境)出访或培训人员,由分管校领导审阅、主要校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党政干部培训类团组由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国家审批的培训任务提出拟培训人选,报经分管组织、人事校领导审批,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专业技术类培训团组由人事处根据国家审批的培训任务提出拟出国(境)培训人选,报经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 经学校审定的团组计划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分别向省教育厅、省外国专家局、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侨办)和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报批。

第四章 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获批团组须至少提前3个月向国际处/港澳台办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国际处负责或协助办理因公证件及其签证或签注。
第十七条 因公应邀赴台,申请人从港澳台办领取台办部门下达的批件后,由申请人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注字头为Y);持其他签注种类赴台者不得在台开展公务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发前必须接受由国际处/港澳台办组织的行前教育。涉密人员须签署保密承诺书(见附件1)。
第十九条 出访人员离境前须按学校干部职工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离境期间的教学、管理等工作的移交和安排。返校后,须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条 所有因公出访团组或人员须在出访结束7日内,将出访总结报告(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送交国际处/港澳台办,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呈送省外侨办或省台办。出访报告格式和要求具体详见附件2。

第五章 因公证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证件的领取。接受国际处/港澳台办组织的行前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领取证件。
第二十二条 因公证件的上缴。出国(境)人员必须在回国(境)后3日内将因公证件交还国际处/港澳台办,由国际处上缴给省外侨办统一保管。台湾通行证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逾期未交还证件者,校内予以通报并取消今后出访资格。随同其他单位出国(境)人员的因公证件直接上缴给组团单位,由组团单位上缴到省外侨办。
第二十三条 因公证件的挂失。证件在国内遗失的,持证人应立即报公安机关挂失,同时向国际处/港澳台办报告并写出情况说明或检查。证件在国外遗失的,持证人应立即与我国驻外使(领)馆联系,同时向国际处/港澳台办报告并写出情况说明或检查,以上均由国际处/港澳台办上报省外侨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国家及河南省因公临时出国(境)相关规定的,按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校国际〔201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河南理工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承诺书
2. 出访总结报告的参考格式和要求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