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成文日期:2011-07-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doc
2.税率表二.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1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2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不超过14250元的
|
5
|
0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