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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知识

时间:2014-02-27  来源:财务处   阅读:

一、收票时注意事项

除进行真假识别外,在受理银行承兑汇票时还须要注意以下问题,否则,票据贴现或托收时会造成不能贴现或拒绝支付情况。

1、票据正面填写规范。

日期必须大写。

金额大写必须顶格,金额大写和小写必须一致。

出票人名称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且名称必须清楚,出票人签章必须在出票人签章处,印章内容必须与出票人全称一致,印章必须清楚。

承兑人签章必须在承兑人签章处,印章必须清楚,且必须有个人(填写此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人员)签字或签章。

汇票的日期不得更改,且必须填写清楚,到期日与出票日不能大于6个月。

2、背书转让的,背书必须连续。

被背书人名称必须填全,背书必须连续。不能接收中途有未写被背书人名称的银行承兑汇票。

被背书人名称必须和紧接着的第二格中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名称一致,被背书人名称一定要清楚,字迹必须规范,笔划不能少,如:,是三点水,不能写成一点短,一点长的二点水;字,不能把月字中的二横写成一小竖。

在背书人签章处签章时,一定要将印章盖清,每个字都要清楚,不能移动,不能少笔划,不能将印章盖到背书人签章栏外,这就要求在盖章时,要留有余地,防止印章有盖不清的可能。

票据法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在盖骑缝章时,更要特别注意,必须清楚,印章中不能漏笔划。

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被背书人:李四

被背书人:王五

 

(张三)签章

不得转让

背书人签章

(李四)签章

 

背书人签章

(王五)签章

 

背书人签章

如上表:张三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李四,并注明不得转让,结果李四把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王五,原背书人张三不在承担对王五的保证责任。

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向持票人清偿汇票本金和因此产生的费用

目前银监局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很重视,要求银行贴现时,不可以办理直接回前手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受理银行承兑汇票时要注意这点。

有的企业的印章(主要是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用繁体字刻的,在写被背书人名称时,会出现因被背书人名称与印章不一致而退票的情况。

二、票据权利

1、票据法规定:票据遗失的,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失

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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